《黑龙江省住宅物业管理条例》出炉:除“标杆”物业开发商不能是一家,物业服务不好政府监管退出
24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黑龙江省住宅物业管理条例》,我省通过立法构建了物业管理工作格局,建立多方参与的治理机制,健全多元的纠纷解决机制,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该条例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居委会成员可兼任业委会成员
条例规定,建立健全社区党建引领,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人等共同参与的治理机制。鼓励和引导中国共产党党员、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参与社区治理,推动在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中建立党组织,符合条件的社区党组织和居民委员会成员通过法定程序兼任业主委员会成员。同时,规定了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时,应当有中国共产党党员,鼓励和支持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
突发失管弃管 街道办接管
为促进城市管理、社会治理向“最后一公里”延伸,发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了解实际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问题直接的优势,条例规定了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授权规定行使相应行政处罚权。同时,规定了在物业出现突发失管、弃管应急服务期间,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成立或者改选业主委员会,应急期满后仍未成立或者改选业主委员会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负责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作为临时机构,承担业主委员会相关职责,组织业主共同决定物业管理事项。
除行业标杆 开发商和物业不能是一家
为切断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的利益联系,既提倡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又保证讲诚信、服务佳、口碑好、有实力的物业企业更好地提供物业服务,条例规定了新建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不得选聘其出资设立的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股东参股的物业服务企业承接该物业的前期物业服务。但被评为省物业行业信用评价最高等级和全国物业服务企业综合实力五百强的物业服务企业除外。
建违法行为投诉登记制度
为加大行政主管部门执法进小区的力度,条例规定了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公共秩序、消防、人防工程、房屋经营、建设工程质量、环境保护、园林绿化、特种设备安全、环境卫生等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同时,规定了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违法行为投诉登记制度,并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布所负责的执法事项和联系方式,依法及时处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违法行为。
规定管道燃气经营单位管护范围
为界定专业经营单位的维护管理责任,实现专业经营单位进小区、打通惠民服务“最后一米”,条例对专业经营单位接收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及相关管线的规定进行了完善。其中,管道燃气经营单位的维护管理范围包括除燃气器具外的所有设施设备和相关管线。同时,条例规定了主管部门在制定专业经营单位收费价格时,应当考虑维护、更新和改造成本。
物业服务不好 政府监管退出
为有效地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和公共秩序,解决更换物业服务人时,原物业服务人拒不退出的问题,条例从协商、调解、诉讼和仲裁等多个途径对此作出了规定。同时,规定了县级人民政府经评估论证确有必要的,可以组织城市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物业管理、公安等部门现场监督原物业服务人退出;有妨碍公务或者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物业可依规公示拖欠物业费业主
为解决拖欠物业服务费问题,除依法提起诉讼、申请仲裁和调解外,条例规定了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超过三个月,且经两次以上催告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根据管理规约的规定,对相关业主在物业管理区城内显著位置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