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驾车、货车超载 这15名交通违法行为人被曝光

大庆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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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9 09:35:31

  原标题: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货车超载100%,机动车未悬挂号牌

  交通违法!这15人被曝光

  核心提示:在道路上行驶,就应该遵守交通法律法规,这不仅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他人负责。但生活中却总有些人铤而走险。

  8月26日,记者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了解到,交警部门对15名交通违法行为人进行曝光,这些交通违法行为人大都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有关。其中,还有无证驾驶、货车超载等交通违法行为。

  ●杜某超

  违法事实:2021年6月29日,在杜尔伯特县乡村辅道驾驶电动三轮车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查询,杜某超无机动车驾驶证信息,属于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经检测杜某超的酒精值为40毫克/100毫升,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处罚结果: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对杜某超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500元的处罚;对杜某超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000元。

  ●张某

  违法事实:2021年6月29日,在杜尔伯特县乡村辅道驾驶牌号为黑EJ**37的大型汽车时,被民警当场查获。通过现场比对,发现该车的外观与注册登记不符,属于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经称重测量该车实测值为185560千克,而该车的限制值为49000千克,属于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100%以上的违法行为。

  处罚结果: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对张某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500元的处罚;对张某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100%以上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000元、驾驶证记6分的处罚。

  ●刘某海

  违法事实:2021年6月22日,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的电动三轮车,沿龙凤大街行驶至龙凤厂西路口时,被民警查获。经检测,刘某海的酒精值为116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处罚结果: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对刘某海作为摩托车、拖拉机驾驶人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500元的处罚;对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00元的处罚;对刘某海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追究刑事责任,并处以5年内不得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王某伟

  违法事实:2021年7月20日,饮酒后驾驶黑E3**78小型汽车,行驶至萨尔图区南一路附近时,被民警查获。经检测,王某伟的酒精值为67毫克/100毫升,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处罚结果: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对驾驶员王某伟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000元、暂扣驾驶证6个月的处罚。

  ●吴某军

  违法事实:2021年7月13日,饮酒后驾驶无号牌的电动三轮车,行驶至大同区采油七厂某路时,被民警查获。经检测,吴某军的酒精值为52毫克/100毫升,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处罚结果: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对吴某军作为摩托车、拖拉机驾驶人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违法行为,处以罚款500元的处罚;对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00元的处罚;对吴某军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000元的处罚。

  ●白某堂

  违法事实:2021年6月26日,饮酒后驾驶牌号为黑E4**MG的小型汽车,行驶至高新区新玛特购物广场附近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白某堂的酒精值为47毫克/100毫升,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处罚结果: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对白某堂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处罚。

  ●王某强

  违法事实:2021年6月27日,饮酒后驾驶牌号为黑E7**97的小型汽车,行驶至高新区一处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王某强的酒精值为66毫克/100毫升,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处罚结果: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对王某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000元、暂扣驾驶证6个月的处罚。

  ●崔某

  违法事实:2021年6月26日,饮酒后驾驶牌号为黑B5**D2的小型汽车,行驶至高新区某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检测,崔某的酒精值为66毫克/100毫升,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处罚结果: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对崔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000元、暂扣驾驶证6个月的处罚。

  ●苏某彬

  违法事实:2021年6月25日,饮酒后驾驶牌号为黑EN**66的小型汽车,行驶至高新区欣苑花园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苏某彬的酒精值为45毫克/100毫升,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处罚结果: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对苏某彬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000元、暂扣驾驶证6个月的处罚。

  ●王某志

  违法事实:2021年7月11日,在杜尔伯特县牙四公路驾驶号牌为黑EBJ**18的大型汽车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测量,实重为14215千克,但该车注册登记时限制值为9500千克,属于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不足50%的违法行为。

  处罚结果: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对王某志驾驶货车超载的违法行为,处以500元罚款、驾驶证记6分的处罚。

  ●姜某文

  违法事实:2021年7月18日,饮酒后在乡村辅道驾驶电动二轮车,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查询,姜某文无机动车驾驶证信息,系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经检测,姜某文的酒精值为22毫克/100毫升,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处罚结果: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对姜某文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处以500元罚款的处罚;对姜某文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000元的处罚。

  ●梁某海

  违法事实:2021年7月26日,饮酒后驾驶电动三轮车,行驶至乡村辅道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查询,梁某海的驾驶证准驾车型为C1,属于电动三轮摩托车驾驶人,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违法行为。经检测,梁某海的酒精值为57毫克/100毫升,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处罚结果: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梁某海驾驶与驾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500元、驾驶证记12分的处罚;对梁某海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000元、驾驶证记12分,并暂扣6个月的处罚。

  ●白某宝

  违法事实:2021年8月1日,饮酒后在乡村辅道驾驶电动三轮车时,被民警查获。经查询,未查到白某宝机动车驾驶证信息,属于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经检测,白某宝的酒精值为36毫克/100毫升,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处罚结果: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对白某宝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500元的处罚;对白某宝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000元的处罚。

  ●马某君

  违法事实:2021年7月23日,饮酒后驾驶无牌电动二轮车,行至澳龙学校门前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查询,未查到马某君机动车驾驶证信息,属于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经检测,马某君的酒精值为56毫克/100毫升,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处罚结果: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对马某君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00元的处罚;对驾驶人马某君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500元的处罚;对马某君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000元的处罚。

  ●张某福

  违法事实:2021年8月9日,饮酒后驾驶无牌电动三轮车,在向阳村内部公路,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查询,未查到张某福机动车驾驶证信息,属于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经检测,张某福的酒精值为60毫克/100毫升,系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处罚结果: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对张某福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00元的处罚;对驾驶人张某福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违法行为,处以罚款500元的处罚;对张某福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000元的处罚。

  文/大庆晚报记者 尹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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