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暖费违约金是如何规定的?计算比例是多少?
网友问政:
请问:取暖费违约金是如何规定的?计算比例是多少?
8月24日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回复如下:
根据《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第四十四条: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用户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供热单位按面积预交全额热费;未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用户应当于供热期前向供热单位交纳不少于50%的热费,剩余热费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供热单位交纳。
《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第四十五条:用户逾期未交纳热费的,供热单位可以向用户发出催交通知书,用户自收到催交通知书满15日仍未交纳的,供热单位在不损害其他用户的用热权益的情况下,可以对其限热或者停止供热,并向供热主管部门备案。用户拒不交纳热费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供热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按照《城市居民供用热合同》:乙方逾期未交纳热费,甲方向乙方发出催交通知书,乙方自收到催交通知书满15日仍未交纳的,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所欠热费总额的1‰加收违约金,甲方在不损害其他用户的用热权益的情况下,可以对其限热或者停止供热,并向供热主管部门备案,甲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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