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中医药条例》已于2021年1月1日正式施行
原标题:《黑龙江省中医药条例》已于1月1日正式施行
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的《黑龙江省中医药条例》,已于今年元月1日起正式施行。据悉,这是继1998年黑龙江省颁布实施《黑龙江省发展中医条例》后,我省第三次就中医药工作立法。
据了解,为推动黑龙江省中医药事业和产业高质量发展,加强中医药人才队伍建设,促进中医药传承和开放创新发展,改革完善中医药管理体制机制,发挥中医药在疾病治疗和预防中的特殊作用,我省制定了《黑龙江省中医药条例》,分为总则、中医药服务、中药保护与产业发展、中医药传承与创新、中医药人才培养、保障与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共计8章63条,有以下六大特色和亮点。
一是明确了政府发展中医药事业的责任,解决我省中医药行政管理难题。《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坚持中西医并重、中西医结合的方针,将中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中医药管理体系、服务体系、产业体系和保障体系,统筹推进中医药事业发展。
二是对加强中医药服务体系建设作出了规定。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覆盖城乡、分工合理、功能清晰的中医药服务体系。对各级医疗机构中医药科室、中医馆建设作出规定;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中医医疗机构。
三是明确要发挥中医药在传染病防治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中的独特优势和作用。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与同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建立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共享机制;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应当吸纳中医药人员参加。
四是提出了一系列聚焦中医药产业发展的具体扶持措施,发展中医药产业更具全局性。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中药材保护和中药产业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推动中医药全产业链发展;促进中药材种植养殖;支持中药企业创新与发展;着力推动中医药与养老、文化旅游、互联网、体育休闲、食品等产业融合发展。要求省人民政府设立中医药发展基金,用于野生中药材保护及中药材种植、加工、流通、科研等方面。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视财力情况设立一定额度的中医药发展基金。
五是在完善中药材保护与发展方面作出了规定。要求政府及相关部门对珍稀濒危药用野生动植物加强保护,制定保护措施,并按照属地原则明确管理单位;加强道地、特色中药材种植养殖环境保护。
六是强调要加强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传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促进中医药传承的措施,推动并引导中医药活态传承,打造“龙江医派”等龙江中医药文化品牌,组织开展中医药名家学术思想研究,总结国医大师、全国名中医和本省名中医、基层名老中医等临床诊疗经验。
据悉,下一步省中医药管理局将广泛宣传普及《黑龙江省中医药条例》,提高关注度和知晓率。完善《黑龙江省中医药条例》配套制度建设,制定中医馆、中药材种植、中药制剂调剂使用和中药制剂室的建设标准与管理等相应管理办法。全面提升我省中医药从业人员及执法人员能力,加强培训,提高对中医药特点和规律、中医药相关法律法规、中医药技术标准规范等的掌握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