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事关你的物业费!《黑龙江省住宅物业管理条例》出炉,明年实施
昨日结束的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黑龙江省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经过“二审三通过”后,该条例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时,应当有中国共产党党员;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授权规定行使相应行政处罚权;业主违约逾期不支付物业费超过三个月,物业服务人员可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筹备业主大会党员必有一席
在发布会上,省住建厅副厅长李守志介绍了黑龙江省物业行业情况,据了解,截至2020年6 月底,全省城镇住宅小区数量近 2. 3万个,总建筑面积7. 7亿平方米,物业服务覆盖率近85%。全省在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的物业服务企业8000余家,已组建业主委员会4800余个,占住宅小区总数的21%。
条例规定了建立健全社区党建引领,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人等共同参与的治理机制。鼓励和引导中国共产党党员、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参与社区治理,推动在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中建立党组织,符合条件的社区党组织和居民委员会成员通过法定程序兼任业主委员会成员。
同时,规定了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时,应当有中国共产党党员,鼓励和支持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
街道办可行使行政处罚权
为促进城市管理、社会治理向“最后一公里”延伸,发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了解实际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问题直接的优势,条例规定了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授权规定行使相应行政处罚权。
同时,规定了在物业出现突发失管、弃管应急服务期间,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成立或者改选业主委员会,应急期满后仍未成立或者改选业主委员会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负责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作为临时机构,承担业主委员会相关职责,组织业主共同决定物业管理事项。
加大行政主管部门执法进小区力度
条例规定了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公共秩序、消防、人防工程、房屋经营、建设工程质量、环境保护、园林绿化、特种设备安全、环境卫生等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规定了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违法行为投诉登记制度,并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布所负责的执法事项和联系方式,依法及时处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违法行为。
业主拖欠物业费将被公示
为界定专业经营单位的维护管理责任,实现专业经营单位进小区,打通惠民服务“最后一米”, 条例对专业经营单位接收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及相关管线的规定进行了完善。其中,管道燃气经营单位的维护管理范围包括除燃气器具外的所有设施设备和相关管线。同时,条例规定了价格主管部门在制定专业经营单位收费价格时,应当考虑维护、更新和改造成本。
为有效地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和公共秩序,解决更换物业服务人时,原物业服务人拒不退出的问题,条例从协商、调解、诉讼和仲裁等多个途径对此作出了规定。同时,规定了县级人民政府经评估论证确有必要的,可以组织城市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物业管理、公安等部门现场监督原物业服务人退出;有妨碍公务或者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为解决拖欠物业服务费问题,除依法提起诉讼、申请仲裁和调解外,条例规定了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超过三个月,且经两次以上催告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根据管理规约的规定对相关业主,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