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过程中 六个“涉疫”量刑你得知道

大庆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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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25 09:25:27

  原标题:6个“涉疫”量刑你得知道

  “借疫情名义发布虚假广告如何处理?”“防控过程中,编造和传播谣言行为,如何处理?”

  3月21日,针对疫情防控中6个刑事法律问题以及量刑标准,高新区人民法院付建国法官,给予了解答。

  ●问:假借疫情名义,发布虚假广告的,如何处理?

  法官: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222条的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量刑标准:【虚假广告罪】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问:高价销售口罩的行为触犯刑法吗?

  法官: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225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量刑标准:【非法经营罪】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问:疫情防控过程中,编造和传播谣言行为,如何处理?

  法官: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291条之一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

  量刑标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问:挪用防治疫情的救灾、优抚、救济等款物的,如何处理?

  法官: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273条的规定,以挪用特定款物罪定罪处罚。

  量刑标准:【挪用特定款物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问:在预防、控制疫情期间,假借灾害用品各个环节名义,骗取公私财物的,如何处理?

  法官: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用品的名义,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266条有关诈骗罪的规定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量刑标准:【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问:缓报、瞒报、漏报疫情,承担什么责任?

  法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409条的规定,以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定罪处罚。

  量刑标准:【传染病防治失职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大庆晚报记者 邹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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