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罚200万!大庆严查这种行为……
近日,记者从大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了解到,为支持复工复产,确保降电价政策传导惠及终端用户,对有关转供电环节收费行为进行提醒告诫。
自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电网企业在计收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电价、大工业电价的电力用户(除高耗能行业用户外,含已参与市场交易用户)电费时,统一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已经交纳2月份电费的,电网公司在3月份发行电费时一并退还2月份多收取的电费。
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写字楼等各类转供电主体要严格按照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向终端用户结算,将降低的电费空间全部传导到终端用户,不得截留。
其中,“转供电主体”指公用电网未到达区域或供电企业未直供到户,由产业园区、商业综合体、写字楼等自用配电设施供电的主体,也就是说,如果商场租户是转供电主体的用户,即可享受减收电费。
对转供电主体不落实国家和省降价政策、转供电环节违规加价、巧立名目收费、搭车涨价等价格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典型案例公开曝光,纳入信用记录。
有相关问题,可以拨打投诉举报电话:12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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