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得留存!5月1日起,这类电子证据可作为打官司的“呈堂证供”
原标题:部分“电子数据”可作证
最高人民法院新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其中细化了电子数据的种类,包括5大类各种形式:网页、博客、微博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自5月1日起,上述电子数据可作为打官司的证据。
大庆晚报记者 袁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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