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记录当“呈堂证供” 大庆男子要回3万元

大庆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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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1 09:36:52

  原标题:5月1日起,微信、短信、电子邮件等数据正式成为打官司证据

  男子用聊天记录要回3万元

  传统的借款,大多使用纸质版的借条、收条,通过签字、按手印等方式,保证权益,而从今年5月1日起,手机微信、短信、电子邮件等更多电子数据,将正式成为打官司的证据。

  5月4日,针对新规的一些法律问题,记者采访了高新区人民法院法官付建国。

  案例

  通过聊天记录要回借款

  张某和陈某是男女朋友关系。2018年10月份,陈某因手头紧,向张某借款3万元,因为两人关系很密切,张某没有向陈某索要欠条。

  2019年3月,张某与陈某之间出现一些矛盾,张某向陈某索要3万元钱,陈某拒不给付,张某一气之下向法院起诉,但是因为没有欠条,法院不予受理。

  为了得到证据,张某用微信,以想和好为由与陈某聊天,向陈某索要当初借给她的钱。

  陈某承认向张某借过3万元钱,但是她说那些钱已经作为两人的生活费花了,不应该还给张某。陈某没想到,张某把他们的谈话,都用微信记录了下来。

  最终,法院通过这份微信聊天记录以及银行转账,判定陈某向张某借款3万元的事实成立,并判决陈某,给付张某3万元。

  说法 非法取得的证据不好使

  那么,什么样的情况下,电子证据能真正派上用场?听听付建国怎么说。

  记者:哪些电子数据可以作为证据?

  法官:2019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新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其中细化了电子数据的种类,包括5大类各种形式。

  1.网页、博客、微博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2.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3.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4.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5.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自5月1日起,上述电子数据,均可正式作为打官司的证据。

  记者:在法院以往的审判过程中,微信聊天记录、短信、电子交易记录等,已经可以作为证据,此次修改的意义是啥?

  法官:此次《修改决定》对电子数据范围作出详细的规定,明确了当事人提供和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保全电子数据的要求和电子数据审查判断规则,完善了电子数据证据规则体系,对于扩展证据收集途径、统一法律适用标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具有积极意义。

  记者:很多人通过微信进行交易、借钱、达成协议等,一旦发生争议,微信语音可以作为诉讼证据吗?

  法官:微信语音能否成为证据,首先看其是否符合民事证据法律上的合法性要求,证据的合法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证据形式要符合法律规定。微信语音是录音证据,属于证据类别中视听资料形式,符合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二、证据的收集过程符合法律规定。微信语音是诉讼双方对录音这一事实知情的情况下所录,不属于偷拍、偷录和侵犯隐私的范畴,可作为证据使用。以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

  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三、证据必须经过法定程序审查,非法证据不具有证据能力,不能被法院采纳,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对于这种证据的限制主要是:一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亦不能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二不得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如采取暴力、胁迫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

  记者:微信录音如何具备证明效力?

  法官:证据具有合法性,不等于具有证明效力,微信语音具备证明效力,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要善用微信中的“收藏”功能,保存原始记录。聊天记录如不小心删除、手机丢失或格式化等,都可能导致语音资料的灭失。

  录音应当未经过处理,具有连续性、真实性。很多诉讼当事人为了储存和传送的方便,将录音资料拷贝到光盘或者u盘中,而将原始录音删掉,这是冒险的行为,一旦对方对该证据不认可,则证据真实性无从考证。

  记者:利用微信索取证据注意什么?

  法官:微信语音资料中记载的内容,应尽量清晰、准确,双方就所谈论的问题及表态均有明示,若录音证据中,无“借”、“还”等字眼,会降低证据的证明能力;有的微信账号是以手机号码、qq号等非实名方式注册,导致在证据认定过程中,难以核实主体身份。因此,各方当事人身份在语音中应有所体现。只有主体先确定下来,才能通过微信语音,证明双方存在着什么关系,发生了何事。

  大庆晚报记者 邹影 制图/王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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