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花了钱女婿不承认 取走父母钱是赠还是借
原标题:女儿花了钱,女婿不承认
取走父母钱是赠还是借?
年前,一对夫妇在女儿去世后,将其女婿告到了高新区人民法院,要求对方偿还借款本金11.1万元;女婿则认为,双方无借据,应属父母对子女的帮助,属无偿赠与。
那么老人对子女经济帮助,到底是赠与还是借贷?
6月8日,记者对此事进行了采访。
案起 女儿用钱女婿否认
段先生与汤女士是夫妻关系,2000年6月登记结婚,婚生一女。2018年9月末,汤女士因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
汤女士生前,向其父母借款,用于偿还房贷和治病,即2018年2月,汤女士拿着母亲杨某的工资卡,到银行取款50000元。半年后汤女士又拿着父亲汤某的工资卡,取款61000元。因为是自己的女儿,老两口和女儿之间并没有借据。
女儿去世后,汤某夫妇多次向女婿索要借款,段先生觉得,这笔钱是妻子和父母之间的事情,是心甘情愿给的,与他没有关系。为此,汤某夫妇将段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对方偿还借款本金111000元,诉讼中,汤女士的父母向法庭提交了汤女士银行取款凭证、偿还房贷银行流水及住院病例等证据。
庭审中,段先生辩称,对于妻子取款,自己并不知情,另外,即便上述事实存在,也应视为父母对子女的经济帮助,属无偿赠与。
高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最终判决被告段先生,偿还原告汤某和杨某借款本金111000元。
说法 帮助不能视为赠与
针对此案,高新区人民法院法官付建国说,原告与其女儿汤女士虽无书面借据,但双方系父母子女关系,出于信任未写借款,原告提供了其与借款人借贷关系的证据,能够证明借款合同成立及生效。因借款发生在汤女士与被告段先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用于偿还房贷及治病,故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因此被告段先生应承担还款责任。
给子女经济帮助,除父母有明确表示赠与的意思表示外,均应当将其视为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子女应负有偿还义务,故不能视为当然赠与。
大庆晚报记者 邹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