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约定如今反悔 前夫想孩子“讨要”探望权
原标题:离婚时口头约定“男方不拿抚养费、不看孩子”,如今反悔了
前夫想孩子“讨要”探望权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口头约定男方不拿抚养费,自愿放弃对孩子的探望权。事后,男方因为太想孩子了,请求法院判决正常履行孩子探望权。7月17日,记者针对此事进行了采访。
案起
男子后悔放弃探望权
市民董女士与谢先生,经人介绍相识,于2010年10月登记结婚,婚后第二年有了儿子小谢。
2018年5月,两人因感情破裂,来到民政部门协议离婚。
双方口头约定,婚生子小谢,随母亲董女士生活,费用由董女士自己承担,谢先生无需支付抚养费,并自愿放弃对孩子的探望权。
离婚一年多,谢先生按照约定,没有看望孩子,也没有拿抚养费。
由于长时间看不到孩子,谢先生很想念孩子,每当看到同龄孩子和家长一起玩耍时,谢先生心里很不是滋味,于是,他多次打电话请求董女士,要求见孩子,哪怕一个月见一次也行,不想却遭到了董女士的拒绝。
今年5月初,谢先生将前妻董女士,诉至高新区人民法院,要求能正常探望孩子。
7月15日,高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谢先生于判决生效后,每月第一周、第三周周五放学后,可将小谢接回共同生活,并于次日下午5时前,将小谢送回被告董女士处。
每年国家法定节日及学校的寒暑假期间,谢先生均有一半时间,可将小谢接回共同生活。
判决后,经法官再次释明法律相关规定,原、被告服判息诉。
说法
抚养费可另行协商、起诉
那么,现在谢先生可以探望孩子了,是不是也应该拿抚养费了?
针对此事,审理此案的法官说,探望权是一种法定的权利,只有法院才可以决定是否需要中止对方探望权,而不能通过双方约定予以排除,且亦不得以对方未支付孩子抚养费为由,拒绝探望,抚养费可另行协商、起诉。
我国法律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父亲或母亲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
本案中,谢先生作为小谢的父亲,口头约定了“自愿放弃探望权”,但该协议剥夺了其法定权利,属于无效条款。
因此,原告谢先生要求探望婚生子小谢的请求,依法应予准许,但对小谢的探望时间和方式,应当本着有利于小谢学习生活的原则,进行妥善处理。
法官提醒,离婚了,孩子仍然是双方共同的,即使对对方有极大的不理解或者由爱生恨,也不能因此拒绝对方对孩子的合理探望。
离婚后,该对孩子怀有愧疚之心,给予其更多的爱,不要拿孩子撒气,否则极易伤害到孩子,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大庆晚报记者 邹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