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停热须在9月10日前办理 这三种情况不能申请

大庆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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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8 07:45:14

  原标题:申请停热须在9月10日之前办理

  三种情况不能申请,停热也要缴纳30%的运行基础费

  大庆生活网讯(大庆日报记者 程诚)记者从市城管局供热科了解到,根据《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相关规定,想要申请采暖期停热的用户,应当在供热期开始30日前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用户须在9月10日之前提出书面申请。

  据市城管局供热科科长高庆介绍,有三种情况不能申请停止用热:非分户供热用户;新建建筑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其他可能危害相邻用户用热安全和室内公共设施安全运行的。

  首次办理停热,房屋产权人要向辖区供热公司提供产权证或购房合同、户口本、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房屋产权人不能亲自办理的,也可委托他人,并提供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产权人委托证明。供热单位应于接到申请后10日内形成书面答复意见。对不同意停止供热的,应当说明理由。

  此外,停止用热的用户要向供热单位缴纳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我市按总热费的30%收取。如果办理了停热手续,有效期只限于当年采暖期,并且在当年采暖期内不可恢复用热。如需在下一个采暖期继续停热,用户必须重新申请。如未办理续停,将视为正常用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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