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酒驾肇事叫来朋友顶替 3人合谋骗保33万被判刑

大庆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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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2 07:39:09

  原标题:酒后开车肇事,叫来朋友顶替,还有帮忙出主意的

  酒驾撞车合谋骗保33万全被判

  男子酒后驾车肇事,为了获得车辆保险,与他人虚构事实,合伙骗保,结果参与的人全部受到刑罚。

  10月12日,高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

  案起

  为骗保叫来朋友帮忙

  杨某、段某、马某三人都是大学文化,且为多年好友。

  其中,杨某是我市一国有企业的职工,段某、马某分别为我市某建筑安装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一家贸易公司的董事长。

  2016年3月3日零时30分左右,段某喝了几杯啤酒后,借开好友杨某的一台奥迪牌A8L轿车,此车杨某购买了全险。

  让段某没想到的是,当车辆行驶至一学校附近时,意外撞到了路边的护栏上,车辆严重受损。于是,他赶紧打电话向杨某求助。

  半个小时后,杨某和另一朋友郭某(另案处理)赶到事故现场,随后杨某、郭某电话联系了未喝酒的马某,让其到现场冒充肇事车辆驾驶员。

  马某打车来到现场后,伙同段某、杨某等人,向车辆投保的财产保险公司报险。

  马某自称是驾驶员,向保险公司出险人员做了虚假陈述,随后,肇事车辆被送至大庆一汽车修理部维修。

  同年8月,保险公司向杨某赔付车险33万元,该款转账至杨某银行卡内。

  2019年,保险公司发现此事后报案,案发后,杨某家属赔偿了保险公司的全部损失。

  随后被告人杨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

  判决

  参与者全部受到刑罚

  10月12日,大庆高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段某、马某虚构交通事故事实,骗取保险公司理赔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保险诈骗罪。

  本案系共同犯罪,其中杨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段某、马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减轻处罚。案发后,杨某自动投案构成自首,可从轻处罚;段某、马某二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可从轻处罚。

  鉴于三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已赔偿保险公司经济损失,具有悔罪表现,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适用缓刑。

  根据上述犯罪事实及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法院遂以保险诈骗罪定罪。

  分别判处被告人杨某、段某、马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分别为10万元、10万元、5万元。

  说法

  骗保最高判10年以上

  针对此案,审理法官说,保险诈骗罪,是指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违反保险法规,采用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

  我国刑法规定,保险诈骗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三被告人杨某、段某、马某,因段某酒后单方肇事,知悉酒驾保险公司理赔不了,通过虚构交通事故事实,找到未饮酒的被告人马某,冒充肇事车辆驾驶员,以此骗取保险理赔款,三被告人构成保险诈骗罪。

  延伸阅读

  案例1 酒后“调包”都伏法

  2017年3 月,四川省南充市的任某,酒后驾车撞上桥墩,致车辆严重受损。出事后,任某想到自己喝酒了,保险公司不会赔偿损失,于是离开了事故现场。

  当日晚上11点,任某将自己喝酒开车出了交通事故的事告诉杨某,让杨某冒充当晚出交通事故的驾驶员报保险,骗取保险金47300元。

  最终,杨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缓刑1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任某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零9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案例2 宝马烧毁骗保露馅

  2018年3月2日晚上8点,一辆宝马车在海南省中线高速着火了,车主报了警,豪车烧得只剩个空壳。

  车主梁女士事发后向保险公司主张保险索赔。海南平安财产保险公司认为,该车转了好几手,梁某购买时仅花了30万元,但该车却上了188万的自燃险。

  警方通过调查,确定这是一起骗保案,最终梁某获刑。

  案例3 豪车骗保团伙栽了

  2016年3月2日,四川省大英县发生了一起严重的交通事故:一辆豪车撞上了石墩,然后坠入堰塘中,车上两人通过天窗逃生,车辆报废。

  事发后,通过初步定损,保险公司需要赔付对方共计43万余元。可通过进一步的核实,车主王某提供的各种资料与核实后的资料有很大的出入,随即保险公司报警。

  王某交代,2016年3月开始,他所在的团伙,在该县境内人为制造交通事故,骗取保险公司,共作案4起,涉案金额高达80余万元。涉案人员王某、蒋某、邓某、袁某等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

  大庆晚报记者  邹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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