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业主同意垫付装修款 讨要垫付款被法院驳回

大庆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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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2 09:35:15

  原标题:未经业主同意,垫付了装修款

  好心垫付的钱不还“有理”了?

  帮助他人牵线,介绍他人装修,未经业主同意即垫付部分装修款,事后向业主索要款项,能否要回?是否构成了“无因管理”?

  10月14日,高新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无因管理”纠纷案进行了公开宣判,10月19日,记者针对此案进行了采访。

  事起:

  未经业主同意垫付装修款

  2019年7月20日,经肖刚介绍,业主陈明与案外人陆远,签订了《装修协议》,约定由陆远为陈明装修一套房屋的混凝土隔层、地热、下水,工程造价26500元。

  同年7月21日,陈明向陆远交付房屋装修首付款16500元及房屋钥匙。

  后来,因为一些特殊原因,陆远没有实际施工,肖刚怕延误工期,又介绍张伟,为陈明继续装修,并让其去陆远处取陈明交的首付款16500元及房屋钥匙。

  张伟找到陆远后,仅仅取回了钥匙,陆远并没有把钱给张伟。

  没有拿到钱的张伟,将情况告知了肖刚。

  为了使装修工程顺利进行,两天后,肖刚自己去银行取了16500元交给了张伟,张伟出具了收条。

  事后,肖刚将垫付首付款之事告诉了陈明,遭到陈明强烈反对。陈明认为,自己已经向陆远交付了首付款16500元,根本不应该存在垫付的问题。

  同年年底,装修完毕后,陈明将尾款10000元钱,支付给了张伟。

  判决:

  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介绍人肖刚认为,其支付给张伟的16500元首付款,是为陈明垫付的,陈明应当返还。

  陈明并不认可此事,他认为自己明明把钱给了陆远,陆远没把钱给肖刚,是他们之间的事情,肖刚应该去向陆远要钱。

  肖刚无奈之下,将陈明诉至法院,要求陈明给付自己为其垫付的工程款16500元及利息597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肖刚的垫付行为,对于被告陈明来说,并不构成“无因管理”,故作出驳回原告肖刚诉讼请求的判决。

  说法:

  垫付前并未征得被告同意

  针对此案,审理法官说,原告肖刚在垫付此款之前,并未征得被告陈明的同意,且被告陈明已经向陆远交付了16500元首付款,因陆远未将该16500元交给张伟,肖刚才垫付此款给张伟。

  虽然肖刚和张伟,均认为此款是肖刚为被告陈明垫付的,但因肖刚在垫付行为发生前,并未向被告陈明索要首付款16500元,而是向陆远索要该款项,由此可见,肖刚所垫付给张伟的16500元,并非是替被告陈明垫付,而是替陆远垫付。

  鉴于上述情况,法院作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大庆晚报记者  邹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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