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赠与孩子15万元 给出的钱能要回一半吗?
原标题:离婚时赠与孩子15万元,如今老人生病急需用钱
给出去的钱能要回一半吗?
一对夫妻离婚,约定财产归未成年子女所有。
不料,男方父亲生重病急需用钱,其便以此为由,请求撤销或处分所赠与子女的财产。
他的请求能否得到法律的支持?11月3日,记者针对此事进行了采访。
案起:父亲生病想要回“赠与钱”
今年38岁的李城(化名),家住高新区。2007年,他与王丹(化名)结为夫妻。婚后,两人育有一女。
孩子出生后,两人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最终导致感情破裂,于2018年5月协议离婚。
离婚协议中,约定婚生女李某,由李城抚养,王丹每月给付抚养费600元,直到女儿独立生活为止;双方共同存款15万元,归女儿所有。该款项由王丹保管。
2019年5月,李城的父亲生病,需要用钱,他电话联系王丹,想要分割留给孩子的15万元存款,遭到王丹拒绝。李城将王丹告上法庭。
李城表示,父亲有病急需用钱为由,当时将钱赠与孩子,完全是为了尽快离婚而作出的妥协,赠与根本不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
另外,父亲患有重病急需用钱,也是之前没有想到的事,所以请求法院对15万元重新进行分割,判决一半的财产,也就是7.5万元归己所有。
李城表示,退一步来说,就算赠与合同成立,自己作为孩子的法定监护人,仍有权代替孩子处分该财产。
王丹称,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已明确约定存款15万元,归婚生女所有,赠与行为已经生效,且不具有可撤销的法定理由,所以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判决: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10月24日,高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在民政局协议离婚时,在离婚协议财产分割一项中,已明确约定共同存款15万元,归婚生女李某所有,应认定双方已经就该笔存款进行了处分。
该赠与行为已经在民政部门登记,具有公示效力,该行为真实合法,不存在欺诈、胁迫等可变更、可撤销情形,赠与行为有效,故该财产分割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之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本案中,原告作为法定监护人,虽然自己父亲患有重病急需用钱,但是不能作为处理被监护人财产的正当理由。
故法院对原告的主张不予支持,驳回了原告李城的诉讼请求。
说法:“赠与行为”不可以反悔
针对此案,庆大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李贤伟表示,离婚,伤害最大的还是孩子。有的夫妻在离婚时,为了表达对孩子的歉意,选择将房子等财产赠送给孩子,这种做法在法律上是允许的,但当事人在作出这种决定时要考虑清楚,一旦赠与生效,就不能要回。
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夫妻共同财产赠送子女的,与一般性的赠与行为不同。离婚协议中约定的赠与行为,是以解除夫妻关系为目的的赠与行为,当夫妻办理完离婚身份解除,这种关系是不可以逆转的,所以也就不允许撤销这种赠与行为。
通俗来讲,当时商量好这样做,我才同意离婚的,你现在不这样做,我们也无法穿越回到离婚前的状态。
法律之所以这样设定,还考虑到有些婚姻当事人,为达成离婚意愿,先以补偿孩子为借口,事后再追回,这样就会严重侵害到孩子的权益、伤害到孩子。
大庆晚报记者 邹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