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适用《民法典》首案宣判 儿子如愿成母亲监护人

大庆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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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9 09:14:24

  原标题:母亲有精神障碍儿子申请当监护人,能获得法院的支持吗?

  我市法院适用《民法典》首案宣判

  母亲意识长期处于糊涂状态,为报答母亲的养育之恩,儿子想要宣告母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成为母亲的合法监护人,成为监护人后,他就能代理母亲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母亲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了。

  1月13日,高新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儿子伊先生,正式成为母亲的监护人,这也是《民法典》实施以后我市法院适用《民法典》判决的首起案件。

  儿想替母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你养我小,我养你老。”这句话在孝顺的伊先生身上,得到了很好的诠释。

  今年62岁的伊先生,家住高新区,他的母亲张老太,一直与他生活在一起。

  如今,张老太已经89岁了,因年岁太大,大脑意识长期处于糊涂状态,生活不能自理,全靠伊先生一人照顾。

  2019年12月26日,张老太住院治疗,经医生诊断为认知障碍。

  张老太生病后,完全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她需要有一个监护人,为其承担相应的事情。

  为更好地照顾母亲,维护母亲的合法权益,伊先生便想成为母亲的监护人,以此回报母亲的养育之恩。

  他觉得,小时候,母亲可以为自己决定一些事情,现在他也可以帮助母亲完成一些心愿。

  《民法典》实施后,伊先生通过学习法条,觉得自己完全符合规定,于是,2021年1月12日,伊先生向高新区人民法院申请,依法宣告其母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案件受理后,高新区人民法院开通了绿色通道,为其优先立案,快速审理。

  经法院诉前委托鉴定,被申请人张老太,为器质性精神障碍(智能损害综合征),无民事行为能力。

  查明被申请人张老太,有一儿一女,在其丈夫去世后,一直和儿子伊先生共同生活。张老太的代理人小王是其外孙,也就是她女儿的孩子,其同意伊先生作为张老太的监护人。

  儿子如愿成为母亲的监护人

  高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伊先生与张老太是母子关系,小王是张老太的外孙,所以二人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人和代理人的身份条件。

  依照伊先生的申请和司法鉴定结果,即张老太为器质性精神障碍(智能损害综合征),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

  经质证,申请人及代理人对此均无异议,法院依法予以认定。

  鉴于伊先生与张老太共同居住,目前照顾张老太的生活,小王同意由伊先生作为张老太的监护人。

  法官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判令张老太太,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伊先生,为张老太的监护人。

  记者采访中了解到,这起案件,是《民法典》实施后,我市法院适用《民法典》判决的首起案件。

  《民法典》关于申请监护人的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应当由该公民的近亲属为代理人,但申请人除外。近亲属互相推诿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为代理人。该公民健康情况许可的,还应当询问本人的意见。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申请有事实根据的,判决该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认定申请没有事实根据的,应当判决予以驳回。

  大庆晚报记者 邹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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