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车主,请牢记这七条!大庆两局发布《规范停车告知书》
今日
《大庆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
正式实施
市城管局、市公安局
在市辖区范围内开展
规范停车集中整治工作
同时发布
《规范停车告知书》
在经三街南侧沿线商服,市城管局对私自圈占公共停车位行为进行告知
《规范停车告知书》中提示
以下这七种行为都是被禁止的
一起来了解
(一)禁止擅自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其他公共区域以及未取得专属使用权的停车泊位上设置地桩、地锁、围栏、移动可拆卸停车设施等障碍物;发现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城市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罚款;
房车下私自设置地锁占用公共停车位
(ニ)禁止擅自在公共停车场、路内停车泊位从事经营性展示车辆,经营性清洗、维修车辆和摆摊设点;发现后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不同情形处五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擅自在公共停车场、路内停车泊位从事经营性展示的车辆
(三)禁止擅自改变机动车停车场的使用性质或者缩小使用范围,发现后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擅自改变使用性质或者缩小使用范围的停车泊位数,处每个泊位每日一百元罚款,最高不超过五万元;
(四)禁止擅自占用无障碍停车泊位,发现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元罚款;
(五)禁止占用医院、学校、幼儿园周边的非经营性公共停车场持续停车时间超过四十八小时;发现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罚款;
(六)禁止擅自施划设置调整路内停车泊位,发现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擅自施划设置或者调整的停车泊位数,处每个泊位二百元罚款,最高不超过五千元;擅自收费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干元罚款。
(七)机动车驾驶人在公共停车场、路内停车泊位停车,应当按照标线范围、规定时段、箭头指示方向停放车辆;未规范停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元罚款。
同时要求,所有沿街单位、商户、门店严禁占用公共停车资源。
市民如果发现
不文明停车行为
可以拨打电话
12319和96122进行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