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车辆不得占用机动车停车场!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解读《大庆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

大庆生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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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5 06:35:26

3月1日

《大庆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

我市未来停车泊位的施划、管理

将有哪些变化

如何满足公众停车需求

针对此问题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支队长王晓良

进行了详细解读

王晓良(左一)研究停车泊位施划位置

  我市机动车保有量已达77.4万辆,居全省第二位

  统计数字显示,我市机动车保有量已达77.4万辆,居全省第二位,并且仍然保持快速增长趋势。

  “随着车辆不断增多,停车难、停车乱问题日益凸显,严重影响市民生活质量,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和难点问题之一。”据王晓良介绍,停车管理涉及多方社会主体及多重法律关系,是行政管理与社会治理高度结合的一项工作。根据条例,公安交管部门负责施划设置路内停车泊位,负责公共停车场、路内停车泊位停车秩序的监督管理工作。此外,当举行大型活动或者遇有突发公共事件,公共停车场不能满足公众停车需求的,公安交管部门会同城管部门可以设置用于临时停车的区域。

  医院、学校、幼儿园出入口两侧各50米范围内禁设停车泊位

  王晓良说,为了保证出入口安全视距,减少交通事故风险,有一些位置是禁设停车泊位的,比如医院、学校、幼儿园出入口两侧机动车道各50米范围内,住宅小区出入口两侧各10米范围内等。另外,水、电、气、暖、讯等地下管线工作井以及距离上述地点1.5米以内的路段也禁设路内停车泊位,防止车辆占用空间,影响市政施工。

  “此外,我们还会定期对现有路内停车泊位进行评估,根据交通流量、拥堵情况、实际需求等变化情况,进行调整优化。”王晓良说,如果城市道路周边停车场能够满足公众停车需求,将减少路内停车泊位设置。

  采访中,王晓良强调,路内停车泊位只能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施划设置,擅自施划设置路内停车泊位并收费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罚款。就是不收费,也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擅自施划设置或者调整的停车泊位数,处每个泊位200元罚款,最高罚款不超过5000元。

  私设障碍物占用公共停车泊位严重侵害群众利益。擅自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其他公共区域以及未取得专属使用权的停车泊位上设置地桩、地锁、围栏、移动可拆卸停车设施等障碍物的,根据所处区域,分别由公安交管部门或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元罚款。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僵尸车”不得占用机动车停车场

  条例对机动车停放行为创设了多条具体规定。比如,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规定时段、停车泊位内箭头指示方向停放车辆,在停车泊位标线范围内停放车辆,车身及运载货物不得超过停车泊位标线。考虑到停车泊位周转需要,要求占用医院、学校、幼儿园周边的非经营性公共停车场持续停车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违反上述停车规定的,以及擅自占用无障碍停车泊位的,由公安交管部门处100元罚款。

  此外,驾驶人不得擅自在机动车停车场停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放射性等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不得故意损毁、移动、涂改机动车停车场的设施设备及交通标志、标线等交通设施;不得在机动车停车场停放长期无人维护和使用、零部件残缺失去驾驶功能、经认定无主或者报废的机动车;不得在路内停车泊位停放非机动车等。

  开展高频滚动式整治,对影响通行的车辆进行拖离处理

  王晓良表示,条例实施后,我市交警部门针对城市道路内公共停车场、路内停车泊位各类违规停放行为,开展高频滚动式严厉整治,包括不按箭头指向停放、不在泊位内停放、超过泊位标线范围停放、逆向停放、占用人行道停放等违停行为。对影响通行的车辆,一律进行拖离处理,切实净化停车环境,管出停车规矩。

  在路内停车泊位增设方面,我市将在城市道路范围总量控制标准下,进一步增加居民小区周边、商业大街、学校等停车缺口和需求较大区域的路内停车泊位供给。同时,以不影响道路通行为前提,进一步对现有路内停车泊位进行调整,采取编号管理、限时停放、明确朝向等精细化管理措施,增设网约车泊位、候客泊位、临时停靠泊位等特殊需求泊位,从而有效规范停车秩序,提升停车形象。

  另悉,我市计划先期在纬七路、经二街等中心城区重点停车路段进行收费试点,并通过听证会等形式向市民广泛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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