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首个工伤职工就医管理办法实施 按照啥标准报销?

大庆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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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1 20:37:06

  原标题:哪些人群享受工伤保险?按照啥标准报销?

  我市首个工伤职工就医管理办法实施

  4月20日,记者从市人社局了解到,为了加强大庆市工伤职工就医管理,保证全市工伤职工医疗待遇发放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我市制定、发布了《大庆市工伤职工就医管理办法》(简称办法),这是我市首个针对工伤职工的就医管理办法,该办法已于本月起实施。

  那么,哪些人员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待遇按照什么标准予以核销?认定工伤并鉴定完伤残等级后续发生的工伤治疗费用如何报销?发生工伤,转诊去外地治疗如何报销?

  记者针对市民关心的话题,采访了市人社局社保中心工伤科的工作人员。

  问:哪些人员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答:统筹范围内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为职业病并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问:申领工伤保险待遇,需要递交哪些材料?到哪里申报?

  答:由用人单位持诊断证明、处方底单、医疗费收据、住院费用清单、病历等材料,填报《工伤职工医疗费报销单》,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申报。

  问:工伤保险待遇按照什么标准予以核销?

  答: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对工伤职工诊治时,应严格执行《黑龙江省工伤保险药品目录》《黑龙江省工伤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和《黑龙江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目录》(简称三个目录),对超出“三个目录”范围的药品和诊疗费用,不予支付。

  问:认定工伤并鉴定完伤残等级后续发生的工伤治疗费用,如何报销?

  答:这一般指的是旧伤复发,将严格执行伤残等级和医疗依赖(医疗依赖是指伤、病致残后,在医疗期满后,仍然不能脱离药物或其他医疗手段治疗者,诸如,外伤后糖尿病不能脱离胰岛素治疗者,外伤后癫痫不能脱离抗痫剂等)。

  具体情况:(一)劳动能力鉴定等级为五至十级的工伤职工,旧伤复发(含康复治疗)需要门诊或者住院治疗的,应由接诊的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提出意见,填写《大庆市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申请表》,由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和职工所在单位核实并签署意见,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到协议医疗机构就医。

  对旧伤复发有争议的,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如复发伤情危急,用人单位应及时报告可先行住院治疗,3日内补办治疗核准手续。

  (二)劳动能力鉴定无级别的工伤职工,除首次工伤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外,后续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原则上不再予以核销。如果确因病情需要,再次诊治发生医疗费用,需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其重新鉴定是否具有一般医疗依赖,具有一般医疗依赖的工伤人员,按规定享受后续医药费用的核销。

  (三)劳动能力鉴定书上明确写明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工伤人员,在配置前需填写《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申请表》,写明配置时间和使用年限,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备案后,方可核销其费用,未经核准不予核销。

  问:在统筹外地区发生工伤如何报销?

  答: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和转诊、转院制度。即职工治疗工伤,应就近到参保所在地协议医疗机构就医;急诊抢救的,可根据病情到就近的非协议医疗机构就医,待伤情平稳后,转到协议医疗机构治疗。

  特殊情况不能转院或在统筹地区外医院抢救的,入院后3日内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工伤职工因病情需要转往统筹地区外就医的,由市级转诊医院填报《大庆市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请表》,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后实施。

  转外医疗费用核销标准与市内一致,核销工伤职工本人的往返火车票,外地市内交通补助100元/次,住宿限额200元/天,最多住宿5天。转诊转院医疗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一个月;超过一个月的,用人单位必须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延期手续,每次延期不超一个月。

  长期派驻统筹地区外工作或长期居住统筹地区外的工伤职工,经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填写《大庆市工伤职工异地居住申请表》,在工作地或居住地确定1-2家取得当地工伤保险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本办法支付。

  工伤职工无正当理由在非工伤保险协议机构就医所产生的医疗费用,原则上不予核销。确因极特殊原因或不可抗因素在非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就医的,必须呈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主任办公会研究决定。

  问:工伤保险申办、报销方面的问题,如何咨询?

  答:联系我市各社保中心工伤保险窗口,具体咨询方式如下。

  市社保中心电话:4671973、微信cybx616

  萨区社保分中心电话:4608707、微信5544084

  让区社保分中心电话:5153776、微信13845989721

  龙凤区社保分中心电话:6230950、微信18546945185

  红岗区社保分中心电话:15145976670、微信15164580760

  大同区社保分中心电话:6165046、微信13194597012

  高新区社保分中心电话:6041901、微信18249635550

  注:工伤保险窗口分别设在市行政服务大厅及各区行政服务厅

  大庆晚报记者 袁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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