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交采暖费 每天收千分之一的违约金?回复来了
网友问政:
宝石花前一段时间在单元门贴催费单,里面有写到:11月20日之前不交采暖费,以后每天收千分之一的违约金。合理吗?
11月27日让区城管局回复:
根据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第四十四条: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用户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供热单位按面积预交全额热费,待供热期结束后,按实际计量情况结算热费,多退少补。未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用户应当于供热期前向供热单位交纳不少于50%的热费,剩余热费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供热单位交纳。
依据《城市供用热合同》,对上个采暖期的陈欠用户收取每日千分之一的违约金。望热用户按时缴纳热费,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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