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供热不达标48小时未处理按日标准热费退还
网友问政:
现在供暖温度是要求20度吗?还有供热企业的收费标准是多少?温度不达标怎么处理呢?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回复如下:
大庆市采暖费收费执行的是庆政发【2015】16号文件二、热力销售价格标准热力销售价格分为居民与非居民两类,其中非居民分为高服、公建。供热费按建筑面积收取。中直企业内部关联交易价格除外。(一)居民供热价格每供热期29元/平方米。执收范围:住宅、福利院、权属人自有车库。
按照《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第三十二条在供热期内,供热单位应当保证居民卧室、起居室(厅)温度全天不低于18℃,其他部位应当符合设计规范标准要求。非居民用户的室内温度及其检测方法,由供用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三十六条居民用户室内温度低于本条例规定最低温度或者合同约定温度的,用户可以告知供热单位。供热单位自被告知之时起10小时内进行现场测温。双方对未达标温度没有异议的,对测温时间和结果应当共同签字确认,供热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采取改进措施。自告知时起48小时仍未达到温度标准的,供热单位应当自收到告知之日起折算日标准热费退还用户。
双方对未达标温度有异议的,居民用户可以向供热主管部门投诉。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自用户投诉之时起24小时内采取现场免费测量的方式,确定室内温度。由于供热单位原因未达到供热标准的,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责令供热单位采取改正措施。自用户投诉之时起48小时未能改正的,供热单位应当自接到用户告知之日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向用户退还热费。
居民室内温度低于18℃,高于16℃(含16℃)的,按日退还用户日标准热费的30%;室温低于16℃,高于14℃(含14℃)的,按日退还用户日标准热费的50%;室温低于14℃的,按日退还用户日标准热费的100%。属于热源单位原因的,供热单位先行赔付,再向热源单位追偿。
第四十四条需退还热费的,应当在供热期结束后一个月内退还给用户。
从上个供暖期开始,市政府倡议各供热企业供热最低温度标准为20℃,居民室内温度低于20℃时可以要求供热企业及时查找低温原因并处理。
用户如仍有疑问也可拔打属地供热办电话或市供热办电话:4666901进行咨询。
问政热线:66666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