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将开展电梯“按需维保”试点 不断提升安全性
原标题:我市将开展电梯“按需维保”试点
近日,《大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改进电梯维护保养模式和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试点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印发,意味着我市将通过推进电梯“按需维保”新模式试点、科学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强化智慧监管和社会监督,不断提升电梯质量安全水平。
参与试点的电梯维保单位需依法取得有效电梯安装、改造、修理许可资质;近3年内未发生电梯安全责任事故,具备维保工作信息化管理能力;按照“自我声明+信用管理”的要求,将企业维保工作标准和服务质量公开承诺在企业、试点所在市地局和县区局官网上任选其一公开,服务质量公开承诺包括电梯故障率、停梯时间、救援时间等指标;近12个月内未被行政处罚。
参与试点项目的使用单位需满足试点项目电梯由独立部门自管或聘请专业物业公司管理,按照相关规范切实有效实施电梯的安全管理,并依法配备足额的电梯安全管理人员,且安全管理人员权责分明等条件。
参与试点项目的电梯需已办理使用登记并处于在用状态;经大庆市特检所检验合格且在有效期内;已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且在有效期内;如有装设基于物联网远程监测系统的,应保持持续在线,并提供接口供监管部门、使用单位查询维保信息。需要注意的是,学校、幼儿园、商场、车站等《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注2-3明确的公众聚集场所使用的电梯暂不纳入试点。
《方案》中明确了试点电梯检验、检测周期:新安装电梯监督检验后6年以内,每3年检验1次,在不实施检验的年份每年检测1次;使用6年以上、15年以内的电梯,每2年检验1次,在不实施检验的年份每年检测1次;使用15年及以上的电梯,每1年检验1次、检测1次。对于经改造的电梯,监督检验后视同新安装电梯开展检验和检测;对于使用15年以上经重大修理的电梯,监督检验后视同使用6年以上电梯开展检验和检测。对于办理了停用手续的电梯,重新启用时,不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的,应当进行1次检测;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的,应当在检测后,再进行1次定期检验。
大庆日报记者 潘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