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6年因琐事分手花出10万要不回 女方称他是自愿的
原标题:男方:想要回自己的钱;女方:他是自愿给我的
花出的10万元钱为啥要不回?
一对准备再婚的男女,没有办理登记手续,同居6年后因家庭琐事分手,后两人因10万元钱引发了纠纷。
7月27日,记者对此事进行了采访。
事件
同居后分手因钱闹上法庭
2012年,36岁的陈某和妻子离婚,法院判决孩子由妻子抚养,他每月给孩子固定的生活费。
2013年,陈某经人介绍,认识了刚离婚不久的孙女士。
经过一段时间的相处,陈某搬到孙女士家,两人开始了同居生活,
生活中,家里吃的用的,两人共同承担;孙女士母亲住院,陈某也拿了一些钱。
两人同居的第六年,矛盾产生了,孙女士发现,陈某总背着她和前妻见面,这让孙女士不能接受。
2019年,孙女士提出了分手,陈某起初不同意,还找人说和,但没从根本上化解矛盾。
见感情无法挽回,陈某向孙女士讨要自己曾花在她身上的10万钱,遭到了拒绝。
2019年12月,陈某将孙女士告上法庭,以赠与合同纠纷,向孙女士主张10万元钱。
陈某称,自己与孙女士恋爱期间,先后花10万元帮助孙女士的家人看病及其他所用,但孙女士不同意与自己结婚,因此上述赠与合同无法履行,要求孙女士返还10万元钱。孙女士辩称,陈某给她的钱,都是他自愿的。
高新区人民法院最终的认定结果是: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
说法
赠与合同无法履行有条件
审理此案的法官说,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涉案的赠与是否可依法撤销。
根据《合同法》192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2.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首先,关于陈某给钱行为的性质的认定问题。陈某说不是帮助孙女士,不属于赠与,但未提供相关证据证实。综上,陈某给付孙女士的10万元钱,系赠与行为。
其次,关于陈某主张孙女士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在孙女士不承认涉案赠与附有条件或义务的情况下,陈某应就赠与合同的约定内容,即涉案赠与附有条件或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中,陈某未能提交有效的证据,证明双方的赠与合同所附义务的约定内容,进而亦无法证明孙女士违反了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故陈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综合现有证据,涉案赠与合同,不符合法定的可以撤销的情形。
另外,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本案中,陈某有正式工作,不存在因出钱导致经济恶化的情况。
最后,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陈某称给付钱款是在2015年、2016年,而陈某主张权利系在2019年,已经超过一年。所以法院的判决是合理的。
法官提醒,恋爱期间,情侣间时常赠送车辆、大额钱款、名表,甚至上百万房产等贵重财物作为礼物或作为物质的帮助,当下并不会想到有朝一日会与昔日恋人对簿公堂,因此保留、固定证据的意识薄弱,一旦双方产生矛盾引发纠纷诉至法院,当事人的权益,很难得到法院的保护。
另外,恋爱期间赠与,需要谨慎,对于附条件的赠与,应当留有相关证据,双方均应注意自身权利的保护,避免日后产生纠纷时,各执一词。
大庆晚报记者 邹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