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闹离婚 以条件好为由要孩子?驳回!

大庆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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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9 09:40:57

  原标题:适用《民法典》判决抚养权案

  以条件好为由要孩子?驳回!

  夫妻双方闹离婚,都想要孩子抚养权,《民法典》规定,孩子未满8周岁,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3月2日,高新区人民法院适用《民法典》,审理了一起抚养权案。

  离婚争夺孩子抚养权

  唐先生与孙女士原是夫妻关系,2016年年初,两人婚生一子小唐,后因夫妻感情破裂,孙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2020年5月,通过法院审理,依法判决婚生子小唐,跟随母亲孙女士共同生活,唐先生每月给付抚养费1200元,直至孩子满18周岁。

  唐先生不服,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改判小唐由其抚养,2020年7月,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维持原判,驳回唐先生上诉请求。

  2021年年初,唐先生认为自己的经济能力比对方强,孩子应当归自己抚养,于是,再次诉至法院,请求变更孩子的抚养关系。

  法院判决由母亲抚养

  高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子女的抚养问题,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两人离婚仅几个月,在唐先生和孙女士双方的抚养能力、抚养条件等情况无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原告也没有证据证明有重大变化,所以保持目前抚养关系的稳定性,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针对此案,审理法官表示,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在抚养权归属问题上,一般先由双方协商,协商不了的,由法院依法裁判;子女满8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本案中,孩子虽不满8周岁,但在此之前,法院已根据孩子的生活习惯、双方经济情况、抚养能力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和判断,并按照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作出了判决。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8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民法典》中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三)已满8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大庆晚报记者 邹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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