断水电催物业费侵犯业主权益 这条路行不通了

大庆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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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5 09:35:27

  原标题:断水电催物业费这条路行不通了

  律师:私自断供侵犯了业主的基本权益

  物业公司催缴物业费,能否停水断电?民法典新增法条明确规定,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缴物业费。日前,黑龙江海天庆城(大庆)律师事务所律师邴文超接受了记者采访,对此进行解读。

  【案例】

  几年前,陈某购买了我市一处商品房。2019年5月,陈某到该小区物业公司办理收房手续,物业公司以陈某未缴纳物业服务费为由,拒绝为其办理手续,且拒绝协助其开通用水用电,陈某诉至法院。法院审理认为,陈某办理交房手续后,物业公司的做法,侵害了陈某的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条】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解读】

  邴律师指出,民法典新增的该条款对物业服务企业的催费行为进行了规范。水、电、燃气等是居民的基本生活所需,该条款的禁止性规定有效保障了业主民生。水、电、燃气等的供给主体是供电公司、供水公司、燃气公司等,并不是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合同与供水、供电、供燃气等合同是分别独立的合同,是不同的法律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享有停水停电的权利人是供水供电人,而不是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在服务合同中自行约定通过断电、断水等行为催缴物业费,该合同为涉他合同,未经第三人即供电、供水公司等同意而代其行使权利,侵害了第三人的权益,更侵犯了业主的基本权益。邴文超认为,民法典增加该条款,能使物业服务企业明确认识到该如何合法合理催缴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之间并不是对立的,而是一个利益共同体,只有通过法律更好地规范企业和业主的行为,才能达到共赢的效果。

  大庆晚报记者 王治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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