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详解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阶段性减免税政策

大庆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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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1 17:55:32

  原标题:复工复产企业看过来,

  市税务局详解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阶段性减免税政策

  当前,我市已初步呈现疫情防控形势持续向好、生产生活秩序加快恢复的态势,企业复工复产也在精准有序推进中。受疫情影响,我市部分行业经营受到很大影响,面临复工复产,我省推出针对困难行业企业给予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阶段性减免税政策,哪些纳税人可以享受这些政策?政策的内容和期限又是如何规定的?带着这些问题,记者采访了大庆市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科科长黄欣辉。

  一、阶段性减免税政策的出台背景是什么?

  答:为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全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省税务局会同省财政厅先后印发《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统筹支持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若干财税政策的意见》(黑财办〔2020〕9号)、《黑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困难行业企业阶段性税收减免政策兑现指南〉的公告》(2020年第6号),对我省困难行业企业给予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阶段性减免税政策支持。

  二、哪些纳税人可以享受阶段性减免税政策?

  答:(一)自用房产、土地的纳税人。具体包括: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2.交通运输业(指铁路运输、道路运输,航空运输、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四类)、住宿和餐饮业、文体和娱乐业(指文化、体育和娱乐业)、旅游业(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四大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出租房产、土地的纳税人。具体是指:

  将房产、土地出租给个体工商户,并在疫情期间免收个体工商户1个月(含)以上租金的纳税人,包括:商场、市场、产业园区、大型商务楼宇等各类单位和个人。

  三、阶段性减免税政策的内容和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一)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四大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2020年3月至5月属期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纳税人将房产、土地出租给个体工商户,并在疫情期间免收1个月(含)以上租金的,在免收租金期间,对免收租金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免税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

  四、四大行业的判断标准是什么?

  答:交通运输业(指铁路运输、道路运输,航空运输、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四类)、住宿和餐饮业、文体和娱乐业(指文化、体育和娱乐业)、旅游业(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的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

  五、免收个体工商户租金的期限如何计算?

  答:纳税人免收个体工商户租金在1个月(含)以上,是指:按月减免1个月(含)以上租金的;或者通过定额或比例等其他方式减免租金,按照疫情期间有效合同(协议)计算的减免租金额度,相当于1个月(含)以上租金的。

  其中,免收租金超过1个月但不足1个半月的,按1个月计算;免收租金超过1个半月但不足2个月的,按2个月计算,以此类推,纳税人的免税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

  六、自用房产、土地的纳税人,增值税类别发生变化时如何适用政策?

  答:对自用房产、土地的四大行业纳税人,无论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还是一般纳税人,都可以在规定期限内享受阶段性减免税政策。除四大行业以外,自用房产、土地的其他行业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人类别发生变化的,政策适用时间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5号)第二条的规定执行。其中: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不再适用优惠政策;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当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而未登记,经税务机关通知,逾期仍不办理登记的,自逾期次月起不再适用优惠政策。

  七、阶段性减免税的办理方式是如何规定的?

  答:纳税人享受阶段性减免税政策,实行“以申报代申请”的办理方式。由纳税人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自行申报享受减免税,对申报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留存相关资料备查。税务机关通过案头比对等方式进行事后审核,对不符合免税条件的,依法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予以相应处理。

  八、纳税人申报享受阶段性减免税的渠道有哪些?

  答:符合阶段性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或到主管税务机关现场办理,填报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进行减免税申报。为降低疫情期间风险,建议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

  九、阶段性减免税政策使用的减免税代码是什么?

  答:(一)享受自用房产、土地减免税的纳税人:

  1.房产税减免代码:0008011607(抗击疫情地方减免房产税);

  2.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代码:0010011607(抗击疫情地方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享受出租房产、土地减免税的纳税人:

  1.房产税减免代码:0008011608(鼓励各地通过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方式支持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物业租金);

  2.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代码:0010011608(鼓励各地通过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方式支持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物业租金)。

  十、纳税人可以从什么时间开始申报阶段性减免税?

  答:对享受自用房产、土地减免税的纳税人,属于按季申报纳税的,应在4月份征期申报一季度税款时,申报减免3月份属期税款,正常缴纳1、2月份属期税款;在7月份征期申报二季度税款时,申报减免4、5月份属期税款,正常缴纳6月份属期税款。属于按月申报纳税的,应分别在4、5、6月份征期申报减免3、4、5月份属期税款。

  对享受出租房产、土地减免税的纳税人,应根据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实际情况,及时进行减免税申报。

  十一、代开出租不动产发票的纳税人应当如何申请享受阶段性减免税?

  答:纳税人在代开出租不动产发票环节申请减免税,无法进行事后审核的,应在申请代开发票时提交能够证明在疫情期间免收个体工商户1个月(含)以上租金的相关资料。

  十二、税务机关进行减免税事后审核时,纳税人应当提供哪些资料?

  答:(一)享受自用房产、土地减免税的纳税人应提供:

  1.房产、土地的权属资料或其他能证明纳税人实际使用房产、土地的材料原件;

  2.能够证明增值税纳税人类别、行业符合优惠条件的相关资料。

  (二)享受出租房产、土地减免税的纳税人应提供:

  1.房产、土地的权属资料或其他能证明纳税人实际使用房产、土地的材料原件;

  2.纳税人与个体工商户签订的房产、土地租赁合同(协议)原件,以及相关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能够证明在疫情期间免收个体工商户1个月(含)以上租金的相关资料(如补充合同、协议等)。其中,直接减免(退还)租金的,应提供承租方确认的减免(退还)租金凭据;以抵顶以后期租金方式免租的,应提供承租方确认的免租凭据。

  4.纳税人出租的不动产既有免税部分,又有应税部分的,应提供分摊计算情况说明。

  十三、纳税人符合条件但未及时申报,是否还可以享受阶段性减免税政策?

  答:纳税人符合条件但未及时申报享受阶段性减免税政策的,可按规定申请抵减以后纳税期的应纳税款。

  十四、已经享受阶段性减免税的纳税人,是否还可以享受我省原有的困难减免税政策?

  答:纳税人(包括享受阶段性减免税政策的纳税人)符合《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暂行细则的通知》(黑政发〔2014〕19号)、《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规定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条件,仍可按相关规定申请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为使我市相关纳税人及时了解此项扶持政策,市税务局针对阶段性减免税政策专门开展线上课程进行解读,纳税人可扫码回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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