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发票如何开?提示来了

大庆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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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26 10:31:12

  原标题: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发票如何开?税务部门发来温馨提示

  大庆生活网讯(大庆日报记者 王玲玲)日前,记者从市税务局获悉,为助力我市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税务部门近期发布了关于个体工商户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温馨提示,帮助个体工商户顺利开具发票。

  此前,为进一步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明确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市税务局工作人员表示,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根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判定适用的征收率。也就是说,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3月1日以前的,应适用3%征收率,开具3%征收率的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3月1日至5月31日的,可适用1%征收率或享受免税政策,并开具1%征收率或者免税的发票。

  “省局已对电子税务局、自助办税服务终端等信息系统代开发票功能进行优化,纳税人可通过‘非接触式’渠道代开增值税发票,选择阶段性税收优惠政策调整后的征收率。”该工作人员表示。

  市税务局工作人员还列举了3月1日后纳税人仍可开具3%征收率发票的四种情形。一是纳税人在3月1日前发生纳税义务,已经申报缴税但未开具增值税发票,3月1日之后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二是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1-2月份,但尚未开具发票的;三是3月1日前已开具3%征收率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或者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四是因为实际经营业务需要,纳税人放弃享受减按1%征收率纳税或免税政策的。

  税务部门提醒,为正确开具适用征收率的增值税发票,纳税人在开具发票前请务必对开票软件进行升级。

  对于误开3%征收率发票的纳税人,若符合作废条件,应立即作废;如不符合作废条件,应及时按照红字发票的流程,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广大纳税人在升级开票软件时遇到问题,可随时联系税控软件服务单位进行咨询与处理。

  税控服务单位联系方式:

  黑龙江航信:全国统一服务热线:95113(7×24小时)

  黑龙江百旺:全国服务热线:4006112366(7×24小时),

  黑龙江省服务热线:4006020889(7×8小时)

  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开票端服务电话:40060208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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