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区发布医疗机构“七个禁止” 4月14日起实施
原标题:大同区发布医疗机构“七个禁止”
4月14日,记者从大同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了解到,大同区发布了医药机构疫情防控“七个禁止”,从4月14日起实施。
据介绍,依据我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新变化,按照省、市疫情防控的相关规定及要求,结合大同区疫情防控实际情况,大同区制定了疫情期间防控相关规定,辖区各级各类医药机构都要遵照执行。
●禁止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直接接诊发热和呼吸道症状患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按规范设立预检分诊,对于发热和呼吸道症状患者,要按程序引导至大同镇卫生院发热门诊就诊,只有经发热门诊排查转出后,各医疗机构方可对发热或呼吸道患者进行诊疗。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依据自身情况和承担职责,进行演练,完善应急预案,做好发热和呼吸道症状患者的接、转及处置。做到有序衔接、无缝对接。
●禁止不符合防疫规范要求的医疗机构复诊。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严格落实好我市医疗机构复诊的相关要求,大同区卫生监督局要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加大检查督导力度,对不符合要求的医疗机构,一律予以关停整改。
●禁止就诊人员聚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依据患者情况实行预约诊疗、错峰诊疗,实现一患一医一诊室的基本要求,患者候诊间距不少于1.5米。
开展住院业务的医疗机构,要落实陪护制度及探视制度。原则上轻症患者不允许陪护,不能自理患者或重症患者陪护人员不超过2人,人员必须要固定。
●禁止医护人员防护不合格上岗。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不同岗位、不同科室,要按规范要求,落实个人防护级别,各岗位人员在岗期间,不允许低标准或高标准防护。
●禁止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场所消毒走过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按规范进行消毒药物配制,建立科学合理消毒制度、做好消毒记录。严格落实好物表、空气、个人手卫生,防止出现交叉感染。
●禁止各药店,无处方销售退热药品和治疗呼吸系统疾病的药物。
各药店必须凭具备资质的医生处方,方可售卖退热药品和治疗呼吸系统疾病的药物(包含OTC药品),并做好登记,登记内容包括:买药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及现住址。
大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要加大对全区药店药品规范销售情况监督检查力度。
●禁止全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医护人员上门静点,一经发现,将以非法行医最严标准,进行处罚。
大庆晚报记者 袁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