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专项整治欺诈骗保行为!市民发现可举报
原标题:我市开展违规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专项整治行动
市民发现欺诈骗保行为可举报
大庆生活网讯(大庆日报记者 杜雪)日前,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根据省人社厅统一安排部署,我市开展百日攻坚行动,专项整治冒领、重复领取或骗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
记者了解到,凡具有我市户籍,年满16周岁以上(不含在校学生、服役及服刑人员),未参加机关和事业及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含个体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需要注意的是,社会养老保险不能重复参保,不能重复领取待遇。
未达到领取待遇年龄的参保人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以随本人流动进行转移,缴费年限按照现行各险种政策相关规定认定。
已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养老保险关系不能随户籍转移,需继续在原参保地领取待遇。想要参保的人员可携带有效身份证件、户口簿原件和指定缴费银行存折(银行卡)复印件2份,到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乡镇农保所(社区、街道)进行申报。行动不便的城乡居民可以委托亲属代办,代办人需提供相应的身份证件。
据市人社局工作人员介绍,自2009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以来,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不断扩大。
截至目前,全市参保人数达到57万人,享受待遇近24万人,每人每月领取基础养老金108元。按照目前政策计算,选择每年缴费3000元最高档次且逐年缴费满15年的人员,月领取额可达447元左右。
由于个别参保人员法律意识淡薄,存在违法违规领取养老待遇的现象,如领取待遇人员已经死亡,但参保人家属未及时办理注销手续,仍然领取待遇的;同一时间段内重复领取企业职工、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待遇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以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这些问题的存在已严重损害基金安全和参保人员利益,为此相关部门呼吁社会力量共同监督。
市人社局工作人员提醒,参保人员如存在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一定要尽快到所在县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改正,并返还相应待遇。
若市民发现欺诈骗保行为,可以第一时间拨打电话6187788、6390707举报,经核查无误后,人社部门将对拒不返还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追究相关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