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继承和侵权,听听法学博士怎么说
原标题:哪些类型的遗嘱有效?被宠物咬伤如何维权?如何破解高空抛物困局?
关于继承和侵权,听听法学博士怎么说
继承关系着自然人死亡后财产的传承,事关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作为民法典第六编,继承编对原有《继承法》作了多处修改。
侵权责任是民事主体侵害他人权益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改变了《侵权责任法》过于注重权利保护和救济、相对轻视行为自由的立法思维,更加追求实质的公平正义,在强化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的同时,兼顾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社会生活提供行为规范。
本报邀请民法典市委宣讲团成员、黑龙江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教授、法学博士李店标,根据具体案例,针对这两部分的亮点条款进行解读。
宠物店的犬只咬伤人 店主如何担责?
民法典设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担责
案例:某宠物店主饲养了一批犬只,在2019年发生了多起事件,对他人造成了身体伤害。1月份,店主家饲养的犬只在商店的笼中咬伤张某,主要是因为张某将手伸入笼中反复逗犬造成的。4月份,店主携带犬只在小区遛弯,没有拴绳,朋友李某觉得犬只可爱,将其抱入怀中,导致被咬伤。5月份,店主饲养的犬只在店中挣脱绳索跑到马路上,将行人王某咬伤。11月份,店主携带犬只在小区遛弯并拴了绳索,邻居李某上前追逐犬只,导致犬只脱离店主控制,将行人赵某咬伤。针对上述四种情形,宠物店主应如何承担侵权责任?
说法
与《侵权责任法》相比,民法典就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规定有所创新,主要体现在损害赔偿和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两章。
一是扩大了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侵权责任法》第16条仅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民法典参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在第二章“损害赔偿”中将营养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列入了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之中。
二是增加了减轻责任的规定。民法典在第1246条增加了减轻责任的规定,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能够证明损害是由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但不能免除责任;而因被侵权人重大过失或者一般过失所致损害,则不属于减轻责任的范围。
三是本案的责任承担主体。从本案例来看,四种情况下致人损害的责任主体如下:
1月份对张某产生的侵权责任——根据民法典第1245条的规定,张某的损害是由于其故意造成的,店主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由张某承担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
4月份对李某产生的侵权责任——根据民法典第1246条的规定,店主违反规定,未对犬只采取安全措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对李某的侵权,应当认定是其自身的过失所造成的,而不是故意造成的,因此不能减轻店主的责任;如果李某是故意殴打、追逐犬只造成自身的损害,则可以减轻店主的责任。
5月份对王某产生的侵权责任——根据民法典第1245条和第1249条的规定,犬只在逃逸情况下致人损害,而且行人王某并不存在故意和重大过失,此时店主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11月份对赵某产生的侵权责任——根据民法典第1246和1250条的规定,店主已经采取了安全措施的情况下,赵某的损害是邻居李某的过错行为所致,因此李某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赵某可以向李某要求赔偿,也可以向店主要求赔偿;如果店主进行了赔偿,则可以向李某进行追偿,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损失。
遭遇高空抛物 如何破解“全楼连坐”困局?
民法典明确禁止高空抛物,规定相应责任承担主体、安全保障义务主体和调查义务主体
案例:2020年7月14日上午,市民王女士路过某小区35号楼楼下时,被从楼上掉下来的物品砸到,当时肩膀就肿了起来。王女士报警后,民警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封存证物并询问现场人员事由经过。7月18日,该小区物业公司起草了一份通告,指出警方正对封存的证物做DNA检测,请肇事者自首,否则DNA检测结果出来后,将给全楼住户做DNA检测,届时除追究肇事者责任外,肇事者还需承担全楼所有人员的DNA检测费用。7月24日,肇事者登门道歉,并与王女士达成了赔偿协议。
说法
《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这一规定在实践中产生的问题是有违公平原则,也不利于寻找到侵权人并追究责任。民法典在原有规定的基础上进行了修改完善,明确提出禁止高空抛物,规定了相应责任承担主体、安全保障义务主体和调查义务主体。
一是高空抛物损害责任的创新之处。首先,确立“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的基本原则。其次,增加对侵权人的追偿规定,改变“一方抛物,八方担责”补偿责任的不公平问题。因为被侵权人已经通过建筑物的使用人的补偿而获得救济,那么自然应当允许建筑物使用人(补偿人)向侵权人进行追偿。再次,明确建筑物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和相应责任,提高高空抛物损害的预防能力。因为,建筑物管理人具有较强的管理能力和赔偿能力,让其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符合利益均衡理念。最后,明确公安等机关的调查职责。这一规定的目的在于借助公安等机关在第一时间的调查取证,尽可能在案件办理中确定侵权人,也让法院在案件事实查明中获得更多证据保障。
二是改变了个人救济能力的不足。治理高空抛物涉及从预防、监管到救济等诸多责任主体,只有全社会齐抓共管共同努力,才可能减少事件的发生和对他人权益的侵害。从本案来看,王女士因为高空抛物而被侵权,由于物业和公安机关的及时介入,真正侵权人才浮出水面并主动承担侵权责任。需要指出的是,物业企业只是在事后进行了相应的敦促行为,在事件发生前并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这主要是基于《侵权责任法》没有明确相应的义务规定所致,民法典实施后,如果物业服务企业没有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也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三是高空抛物的民刑衔接。此案发生后,社会上关于物业公司是否有权要求其他业主进行DNA检测,也存在较大争议。从民法典合同编的规定来看,物业公司和业主之间是服务与被服务关系,并没有物业服务合同之外的强制检测权力;在侵权责任编也仅规定了采取架设围栏、张贴警示、安装摄像头等安全保障措施。此次物业公司的通告虽然成功解决了问题,但仅是通过此种方式“诈”出肇事者,并不代表其他物业公司也应当模仿和借鉴。为了更有效地解决高空抛物问题,除了在民法典中作出规定外,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也将高空抛物纳入了《刑法》,即增加“从高空抛掷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因此,民刑衔接更利于全面有效根治高空抛物现象,如果造成的危害不大,应当按照民法典的规定承担侵权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这同时意味着,只有“高空抛物”事件被警方定性为刑事案件,DNA检测等刑侦手段的运用才能有法可依。
老人多次立遗嘱 以哪份为准?
民法典尊重被继承人意志,完善遗嘱形式,公证遗嘱不再优先
案例:市民张某中年丧偶,膝下育有三子。2020年4月,年近80岁的张某生病住院治疗。张某于4月自书遗嘱一份,将其名下房产、汽车和存款分别留给长子、次子和三子;5月,张某因三子在其生病期间对其照顾有佳,而且家庭比较困难,便在两个邻居的见证和帮助下,代书遗嘱一份,将其名下的房产、汽车和存款全部留给三子。6月,张某担心前两份遗嘱内容不同引起儿子之间的纠纷,在咨询律师意见后,去公证机关又办理了公证遗嘱一份,仍然将其名下的房产、汽车和存款全部留给三子。7月,张某病危期间,考虑到三个儿子的成长都不容易,又制作了一份打印遗嘱,明确房产留给长子和次子,汽车和存款留给三子。8月初,张某去世,关于遗产分配,三个儿子意见不一,打起了官司。
说法
为了减少遗嘱纠纷、稳定家庭关系,更好地保护订立遗嘱人的自由意愿,民法典继承编在原有《继承法》的基础上,对遗嘱的形式和效力作出了规定。结合民法典规定,关于本案遗嘱的效力认定需要明确三个问题:
一是有效的遗嘱类型。从本案来看,张某先后立下的遗嘱有四种类型:4月份的遗嘱是自书遗嘱,5月份的遗嘱是代书遗嘱,6月份的遗嘱是公证遗嘱,7月份的遗嘱是打印遗嘱。这四份遗嘱都是张某的真实意思表示,也是民法典规定的法定遗嘱类型。但打印遗嘱在《继承法》中没有规定,此前实践中争议较大,有的认为不符合法律规定,是无效遗嘱,有的认为可以认定为自书遗嘱或者代书遗嘱是有效遗嘱。事实上,上述四项遗嘱是否有效,首先应当看是否满足立遗嘱的形式要求,因为遗嘱为要式民事法律行为,不同的遗嘱涉及签名、日期、见证人、办理人、危急情况等不同的要求。以打印遗嘱为例,就要求立遗嘱时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在遗嘱每一页签名和注明日期;见证人在遗嘱每一页签名和注明日期。因此,只有符合法定要件的遗嘱才是有效遗嘱,才能作为财产继承的依据;否则,所立的遗嘱即使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是无效遗嘱。
二是有效遗嘱的撤回或者变更。由于遗嘱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撤回或者变更遗嘱应当遵循民法的自愿原则。所以,民法典赋予遗嘱人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的权利。从本案来看,张某先后立下四份遗嘱,遗嘱的内容有所不同,可以看作后立遗嘱对先立遗嘱的变更,这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如5月份代书遗嘱就是对4月份自书遗嘱的变更,7月份打印遗嘱就是对先前各个遗嘱的变更。但6月份的公证遗嘱相比5月份的代书遗嘱而言,并没有发生遗嘱内容的变更,仅仅是遗嘱类型的变化。
三是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当一人立有数份遗嘱时,如果这些遗嘱内容相互冲突,以哪个遗嘱为准?《继承法》对此的规定是,一般情况下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但有公证遗嘱的以公证遗嘱为准。但现实中存在的问题是,如果一人在死亡之前要修改遗嘱,但又来不及做公证遗嘱,那就没有办法按照自己最后的意愿去处分遗产。基于这一考虑,民法典删去了公证遗嘱优先效力的规定,表明其他类型的遗嘱可以撤销或者变更公证遗嘱。从本案来看,由于民法典尚未施行,《继承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仍然有效。因此,公证遗嘱仍然具有优先效力,即张某的房产、汽车和存款应当按照6月份遗嘱全部由三子继承。如果此案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后,公证遗嘱则不具有优先效力,则应当按照7月份的打印遗嘱进行继承,即房产留给长子和次子,汽车和存款留给三子。
相关链接
民法典继承编 侵权责任编要点
继承编
要点一:增加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继承规则。
要点二:完善对继承人的宽恕制度。
要点三:完善代位继承制度,即侄女、侄子、外甥、外甥女,可以代位继承。
要点四:增加打印、录像等新的遗嘱形式。
要点五:修改遗嘱效力规则,删除现行继承法关于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
要点六:增加遗产管理人制度。
要点七:完善遗赠扶养协议制度,明确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均可以成为扶养人。
要点八:明确归国家所有的无人继承遗产应当用于公益事业。
侵权责任编
要点一:确立“自甘风险”规则。
要点二:规定“自助行为”制度。
要点三:“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明确列为人身损害赔偿项目。
要点四:完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要点五:完善公平责任规则。
要点六:增加规定委托监护的侵权责任。
要点七:增加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召回缺陷产品应负担被侵权人因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要点八:非营运机动车无偿搭乘造成损害应当减轻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要点九:进一步保障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明确医务人员的相关说明义务,加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保护。
要点十: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增加规定生态环境损害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明确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和赔偿制度。
要点十一:完善高空抛物坠物治理规则。
要点十二:明确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嘉宾小传
李店标:黑龙江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教授,法学博士,从事立法学研究。
兼任全国法理学研究会理事、全国立法学研究会理事、黑龙江省法理学研究会秘书长、大庆市法学会常务理事、黑龙江省地方法治研究中心研究员。
先后担任大庆市委市政府法律顾问、大庆市人大常委会法律顾问、大庆市公安局立法顾问、大庆市城管局立法顾问等。
文/摄 大庆日报记者 程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