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有这些违法行为将被罚款
原标题:我市出台“护卫蓝天”新规
记者从市生态环境局了解到,为打好蓝天保卫战,减少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让市民呼吸的空气更新鲜,10月1日起,我市将实行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登记制度,高排放机动车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区域上道行驶。
那么,什么是非道路移动机械?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登记制度,具体是如何规定与执行的?
非道路移动机械,指的是不在道路上行驶,主要在工地、厂矿企业内使用的工程机械和材料装卸机械,如挖掘机、装卸机、叉车等,这些机械是重要的污染源之一。
据介绍,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登记工作,制定编码登记办法,明确应予登记的机械类型、信息和程序等。
根据规定,高排放机动车,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区域上道路行驶;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在禁止使用的区域使用;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大气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不得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大气污染物。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机动车集中停放地、维修地对在用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
记者了解到,根据条例规定,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有下列违法行为的,最高处以五万元罚款。
未按照规定参加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比对试验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未按照规定与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联网,或者未实时传送排放检验数据和信息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未按照规定,接受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远程监控,未保证监控设备正常有效运转,遮挡或者擅自调整监控设备位置,损坏或者擅自删除视频录像资料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大庆晚报记者 袁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