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月施行!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有违法行为最高罚5万

大庆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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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5 09:11:33

  原标题:《大庆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下月起施行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有违法行为最高罚5万

  大庆生活网讯(大庆日报记者 赵龙)日前,记者从市生态环境局获悉,《大庆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施行。下月起,我市实行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登记制度,高排放机动车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区域上道路行驶。违反《条例》,最高处以5万元罚款。

  “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是指由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管、曲轴箱和燃油燃气系统向大气排放、蒸发污染物所造成的污染。”据市生态环境局工作人员介绍,《条例》所称“机动车”,是指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所称“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备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包括工程机械、农业机械、小型通用机械、柴油发电机组等。

  “工地、厂矿企业内使用的工程机械和材料装卸机械,如挖掘机、装卸机、叉车等都属于《条例》所称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设备,这些机械是重要的大气污染源之一。”市生态环境局工作人员说。

  《条例》规定,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登记工作,制定编码登记办法,明确应予登记的机械类型、信息和程序等。高排放机动车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区域上道路行驶;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在禁止使用的区域使用;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大气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不得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大气污染物。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机动车集中停放地、维修地对在用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

  根据《条例》,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有下列违法行为的,最高处以5万元罚款。未按照规定参加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比对试验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未按照规定与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联网,或者未实时传送排放检验数据和信息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未按照规定,接受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远程监控,未保证监控设备正常有效运转,遮挡或者擅自调整监控设备位置,损坏或者擅自删除视频录像资料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另外,《条例》规定,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以临时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方式通过排放检验的,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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