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起施行!责任主体对建设工程质量终身负责
原标题:《大庆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质量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即将施行
责任主体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
大庆生活网讯(大庆晚报记者 李慧呈)2月1日记者获悉,为加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提高质量责任意识,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大庆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质量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
《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制定,适用本市行政区域设计使用年限内的政府投资建设工程质量责任追究。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是指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及人员责任: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发生投诉、举报、群体性事件、媒体报道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严重工程质量问题;由于勘察、设计或施工原因造成尚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建筑工程不能正常使用;存在其他需追究责任的违法违规行为。
《办法》对建设(含项目指挥部)、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施工图审查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各自所承担的责任均做出了明确规定。市、县(区)住建、交通、水利、人防等行业监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政府投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各行业监管部门发现影响政府投资建设工程质量的问题,应依法及时处理。接到投诉和举报后,应当按照规定立即调查,依法处理,将处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人和举报人,并向社会公布;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发生质量问题或事故时,行业监管部门应立即赶赴现场,按照职责进行调查处理。
同时,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违法行为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发现有关行业监管部门或有关责任单位的国家公职人员存在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以及违反廉洁纪律等问题的,应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实行政府投资建设工程责任主体“严重失信名单”管理制度,对工程质量问题或者事故中的责任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员进行信用管理,符合规定情形的列入“严重失信名单”,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实行多部门联合惩戒,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对相关人员的责任追究,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此外,实行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质量终身责任制。其中,项目负责人因工作调动等原因离开原单位后,被发现在原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及有关规定,造成所负责项目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或严重工程质量问题的,仍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相应责任;项目负责人已退休的,被发现在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及有关规定,造成所负责项目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或严重工程质量问题的,仍应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相应责任,且不得返聘从事相关技术工作。项目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为国家公职人员的,根据其承担责任依法应当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按照规定相应调整其退休后享受的待遇;工程质量事故或严重工程质量问题相关责任单位已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仍应依法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