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草原将进入禁牧期 违者罚款、收回草原使用权

大庆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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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1 09:24:35

  原标题:我市草原即将进入禁牧期

  4月15日至11月15日全面禁牧,违者罚款、收回草原使用权,群众可举报

  大庆生活网讯(大庆日报记者 崔义鑫)春回大地,万物复苏。日前,记者从市林草局了解到,为进一步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健全和完善草原保护修复制度体系,我市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于2020年确定每年4月15日至11月15日为我市草原禁牧期。

  市林草局相关工作人员介绍说,在禁牧的草原上进行放牧的,我市将依据《黑龙江省草原条例》四十四条之规定,处以每次每羊单位十元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草原使用权单位应当实施禁牧而不组织实施的,草原保护工作不利的,市县政府将按照政策规定可以收回其国有草原使用权。同时,号召广大群众对农牧民和禁牧工作人员禁牧政策进行监督、举报、控告,市草原禁牧举报电话为0459-8851065。

  我市地处松嫩平原腹地,拥有草原590多万亩。草原禁牧是草原生态修复的重要举措,也是推动畜牧业转型发展、促进农牧民增收的有效手段。我市明确要求,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草原放牧牛、羊、马、驴、骡、鹅等草食性动物。

  全市草原禁牧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县区政府负主体责任;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负监管责任;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辖区内草原禁牧工作的具体落实,配备草原禁牧管理人员,实施草原禁牧管理工作;草原使用权单位负责规范草原使用方式,在草原承包、转包、互换等流转过程中,要落实好草原承包经营制度和草原禁牧制度,并制定村规民约,引导农牧民保护草原植被;草原承包经营者要积极主动实施草原禁牧工作。

  我市高度重视草原禁牧监管工作,要求县区成立由林草(自然资源)、公安、农业农村等部门组成的禁牧领导组织,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草原禁牧的监督检查工作;公安部门负责对妨碍执法行为予以制止和处理,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做好牲畜舍饲圈养的技术指导和推广,引导牲畜养殖者发展饲草料生产,储备牲畜圈养所需饲草,推动舍饲圈养迈上新台阶。

  我市将加大草原巡查监管力度,坚决遏制偷牧、早牧、晚牧等违法放牧行为。同时,草原使用权单位应当设立禁牧标志,做好宣传,积极开展草原禁牧工作;草原承包经营者应当采取有力措施保护草原,防止畜禽进入草原。全市广大养殖场(户)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草原生态保护的法律法规,依法治草、护草,遏制草原恶化趋势,实行舍饲养殖,维护生态平衡,保护草原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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