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组织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
宪法宣誓组织办法的通知
黑政办发〔2021〕2号
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组织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2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组织办法
宪法宣誓是国家工作人员履行国家赋予职责的重要仪式。为彰显宪法权威,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依法履职尽责,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国务院及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组织办法》和《黑龙江省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省政府任命的省政府副秘书长,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组成部门、省政府直属特设机构的副职,直属机构、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部门管理机构正、副职等国家工作人员,在任命后进行宪法宣誓。由省政府任命的其他工作人员的宪法宣誓,有关法律法规或省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宣誓誓词如下: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
三、省政府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宪法宣誓仪式,由省长或受省长委托的副省长监誓,由省政府秘书长或受秘书长委托的副秘书长主持。
四、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宣誓仪式应当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
五、宣誓仪式一般采取集体宣誓的形式,根据省政府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情况适时分批举行。根据需要,也可采取单独宣誓的形式。
集体宣誓时,由一人领誓,领誓人面向国旗或者国徽站立,左手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领诵誓词;其他宣誓人整齐排列,右手举拳,跟诵誓词。诵读誓词后,领誓人先报姓名,其他宣誓人同时或者依次自报姓名。领誓人由宣誓组织单位指定。
单独宣誓时,宣誓人面向国旗或者国徽站立,左手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诵读誓词。
六、宣誓人参加宪法宣誓时,着装应当整洁、得体。
七、已参加过宪法宣誓的国家工作人员交流担任同一级别职务时,不再参加宪法宣誓。
八、宪法宣誓仪式公开进行,根据实际情况,宣誓人员任职单位可派代表参加见证宣誓。
九、省政府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宪法宣誓,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政府办公厅具体组织。
十、省政府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宪法宣誓,由各部门在任命后分别组织。宣誓人员范围由各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举行宪法宣誓仪式时由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或受主要负责同志委托的负责同志监誓,宣誓程序参照本办法执行。
十一、本办法自印发之日施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宪法宣誓组织实施办法的通知》(黑政办发〔2016〕6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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