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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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11 15:35:56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规定,省政府决定从2021年4月1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分为三档。

  第一档:哈尔滨市区(呼兰区、阿城区、双城区除外)、大庆市区为1860元;

  第二档:哈尔滨市呼兰区、阿城区、齐齐哈尔市区、牡丹江市区及绥芬河市、佳木斯市区及抚远市、鸡西市区、双鸭山市区、七台河市区、鹤岗市区、绥化市区为1610元;

  第三档:哈尔滨市双城区、伊春市区、黑河市区、大兴安岭地区,全省其他各县(市)为1450元。

  二、调整后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为三档。

  第一档:哈尔滨市区(呼兰区、阿城区、双城区除外)、大庆市区为18元;

  第二档:哈尔滨市呼兰区、阿城区、齐齐哈尔市区、牡丹江市区及绥芬河市、佳木斯市区及抚远市、鸡西市区、双鸭山市区、七台河市区、鹤岗市区、绥化市区为14元;

  第三档:哈尔滨市双城区、伊春市区、黑河市区、大兴安岭地区,全省其他各县(市)为13元。

  三、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本次调整后各地要积极采取措施,通过多种渠道向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宣传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政策。要进一步加强对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并依法处理违法行为,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2021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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