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至1350元!黑龙江省社会散居孤儿保障标准提高了!

大庆生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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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9 14:20:14

  记者从省政府新闻办今日(10月19日)召开的黑龙江省提高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暨高位推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新闻发布会获悉,今年,全省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正式成立,不断提高全省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水平、逐步扩大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范围,将全省儿童福利保障“一提、一扩”目标纳入“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予以强力推进,取得了扎实成效。

发布会现场

  据黑龙江省民政厅二级巡视员杨晓光介绍,近日,省民政厅与省财政厅联合印发了《关于提高全省孤儿基本生活费最低指导标准的通知》(黑民规〔2021〕8号),将儿童福利机构养育儿童的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155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750元,社会散居孤儿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115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350元,新标准从2021年1月起执行。与2019年相比,机构和散居孤儿提标幅度分别达到12.9%和17.4%,提标后,我省机构养育孤儿保障标准和社会散居孤儿保障标准,在全国分别位列第13位和第10位。

  同时,我省还提出“孤儿生活费不计入低保家庭收入核算”“已享受保障的儿童18岁后连续在普通高中、职高、普通高等教育大专、本科就读的可持续保障”“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享受同等待遇”等一系列政策规定,最大限度保障孤儿权益。同时,我省今年6月起,全面实施了孤儿生活费申请“跨省通办”业务,具有我省户籍的儿童可以在全国任何地区提出保障申请,在我省生活的外省户籍儿童也可通过我省向户籍地提出申请,最大化方便了群众办事。

黑龙江省民政厅二级巡视员杨晓光

  今年,省民政厅、省法院、省检察院等12部门联合印发了《黑龙江省关于进一步强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黑民规〔2021〕4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并于6月1日起施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群体是继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之后,纳入政府重点保障的第三类特殊儿童群体。

  我省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与孤儿享受同等的基本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保障等相关救助政策,保障水平处于全国前列。在《实施意见》中,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界定和认定都做了详细规定。特别是,将父母双方均符合被撤销监护资格的儿童,以及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查找不到,另一方符合被撤销监护资格的儿童,都纳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范围。

  同时明确,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强化基本生活保障、加强医疗康复保障、完善教育救助保障、督促落实监护责任,全方位做好保障工作。

  杨晓光介绍,省民政厅指导全省民政系统开展孤残儿童“认亲助养”活动,在实践中不断创新机制增强活动实效。“认亲助养”活动于今年4月启动,号召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和参与。各级民政部门指导儿童福利机构“一院一策”开展活动,将活动拓展至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为孩子们提供心理慰藉、生活照护、课业辅导、陪伴娱乐、物资帮扶等多种形式的关爱服务,建立起长效关爱帮扶机制。

  活动开展以来,全省民政部门和儿童福利机构结合实际情况共开展“认亲助养”活动120多次,得到各地党员干部、爱心人士、志愿者和社会组织的积极响应。

  今年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实施之年,省政府成立了省级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民政厅,同时,13个市(地)和125个县(市区)也相应成立了本级政府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实现了省、市、县三级政府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全覆盖。在工作中,各级政府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与当地经济发展、社会建设、社会改革、乡村振兴等重大战略性工作任务同步推进,不断夯实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体系建设。

  杨晓光表示,下一步,我省将依托各级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机制,积极统筹协调各成员单位履职尽责、密切配合,明确工作要点,落实工作任务,用心用情关爱服务未成年人,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推进未成年人家庭履行监护职责,提升未成年人健康水平,维护未成年人受教育权利,依法为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加强对未成年人教育矫治和心理干预,持续强化未成年人网络空间环境治理,强化政府兜底保障,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充分发挥群团组织优势,为未成年人提供更多更好的关爱服务;鼓励和引导社会组织、志愿者向未成年人领域发展和延伸服务等,努力净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通过充分发挥各部门合力,提高我省未成年人保护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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