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大庆市调整部分生育医疗费用最高支付限额
原标题:我市调整部分生育医疗费用最高支付限额
将多得100至300元,产前与生育有关的门诊检查化验费支付限额为1000元
大庆生活网讯(大庆日报记者 杜雪)日前,市医疗保障局重新修订了《大庆市生育保险管理办法》,对部分生育医疗费用最高支付限额进行了调整。
生育医疗费用报销额度调整
记者了解到,生育医疗费用包括生育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其他费用。
生育医疗费用指产前检查及在住院分娩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此次调整后,实行最高支付限额制,核销项目及限额标准为:三级医院:正常产2800元,侧切术3300元,阴道助产术3800元,剖宫产5100元;二级医院:正常产2300元,侧切术3000元,阴道助产术3200元,剖宫产4300元;一级医院:正常产2000元,侧切术2700元,阴道助产术2800元,剖宫产3400元。调整后,各级医院的正常产和侧切术限额标准均上调300元。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调整为300元,比原待遇提高100元。产前与生育有关的门诊检查化验费,支付限额1000元。
另外,在生育过程中出现大出血、子宫撕裂、羊水栓塞等并发症的医疗费用,超过限额以上部分按照90%的比例核销。女职工保胎、异位妊娠、葡萄胎等孕产期其他疾病需要治疗的,将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办理。
计划生育医疗费报销额度增加了
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指职工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施行输卵(精)管结扎手术或者复通术,实施的人工(药物)流产或者引产术,以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等发生的医疗费用。调整后,核销限额标准为:三级医院:怀孕不满4个月实施人工(药物)流产的800元,怀孕满4个月实施引产的2400元。放置宫内节育器的300元,取出宫内节育器的200元(使用腹腔镜或宫腔镜取出节育器的2000元),实施输卵(精)管结扎的3000元,实施输卵(精)管复通的3000元;二级医院:怀孕不满4个月实施人工(药物)流产的700元,怀孕满4个月实施引产的2000元。放置宫内节育器的270元,取出宫内节育器的180元(使用腹腔镜或宫腔镜取出节育器的1600元),实施输卵(精)管结扎的2500元,实施输卵(精)管复通的2500元;一级医院:怀孕不满4个月实施人工(药物)流产的600元,怀孕满4个月实施引产的1800元。放置宫内节育器的240元,取出宫内节育器的160元(使用腹腔镜或宫腔镜取出节育器的1200元),实施输卵(精)管结扎的2000元,实施输卵(精)管复通的2000元。新《办法》中,对在各级医院进行怀孕满4个月实施引产的,计划生育医疗费报销额度上调300至400元不等。
生育保险的这些“知识点”要了解
有关“生育保险”,用人单位及女职工要注意哪些问题?市医疗保障局工作人员进行了详细解答。
据工作人员介绍,用人单位应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未按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因用人单位漏报、少报职工人数,缴费工资总额未足额缴纳等,致使职工不能享受或不能完全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由用人单位负责补偿。
在报销比例方面,因市内医疗条件所限需到市外就医分娩的生育人员,由定点医疗机构为职工办理转外手续,按照市内标准扣减10%后核销。参保人员需去往父母或配偶所在地分娩的,需在入院前办理异地分娩备案手续。办理异地分娩备案手续人员的生育医疗费用按照市内标准核销。参保人员到市外分娩,没有办理转诊备案,在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分娩的,按照市内标准扣减20%后核销。
另外,有4种情形的参保人员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一是因个人原因未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入网结算的生育医疗费用不予核销;除急诊急救外,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不予核销;连续3个月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单位或职工,暂停生育保险待遇;个体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参保及中断缴费6个月(含6个月)以上续保的,设置6个月的待遇等待期,等待期内不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记者了解到,新《办法》于今年1月1日正式执行。医保部门针对参保人员、定点医疗机构、参保单位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或协助骗取生育保险待遇的,将按照《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