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粉过期换货遇阻 消费者状告商家维权成功
原标题:买到过期面粉想换,却遭遇“闭门羹”
消费者状告商家维权成功
核心提示:面粉是生活中的必备品,如果你买到了过期面粉,又遇到了不讲理的商家该怎么办?肇源县的大林(化名)就遇到了这样的事,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他将商家告上了法院,在法官的调解下,商家进行了相应赔偿。
近日,记者针对此事进行了采访。
面粉过期换货遇阻
8月的一天,大林在镇里一家生鲜超市买了一袋面粉。
好不容易将面粉背回了家,大林突然发现,面粉已经过期一个多月。
过期了肯定不能吃了,大林再次来到该超市,与商家协商换一袋面粉。
不料该超市老板,不仅没有答应大林的提议,反而态度强硬,称:“过期一个月也吃不坏人,你自己买东西时,怎么不看清楚?”
原本不是什么大事,但商家的这番话,把大林气够呛。
“你卖过期的食品,你怎么还有理了?我就不信没有说理的地方!”窝气又憋火的大林,一纸诉状将该生鲜超市告上了法庭。
肇源县人民法院三站法庭庭长高捍东受理此案后,立刻联系了该生鲜超市的负责人。
一开始,超市负责人态度还是很强硬,指责大林小题大做,并对大林起诉自己的行为表示气愤。
法官释法商家赔偿
高捍东对其进行释法析理:“你作为超市经营者,有义务及时下架过期食品,同时,消费者在你这里买到过期产品,你应当履行调换商品的义务。生硬的态度不仅不会让你占到便宜,还会降低你辛苦经营的信誉度。”
听了高捍东的话,该超市负责人低下了头。
“如果你是消费者,买到了过期食品,不仅不能调换,还被指责,你生不生气?”
在高捍东的耐心教导下,该超市负责人终于承认了自己的错误,称自己当时只是嫌麻烦,不想耽误生意,所以才会做出如此举动。
经过法官调解,双方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超市返还原告大林面粉价款115元,给付赔偿金1150元,合计1265元。超市当即履行了给付义务。
“高法官,面粉事小,我就是想要个说法,真的特别感谢你,维护了我的权益!”事情有了结果,大林连连向高法官表示感谢。
该超市负责人表示,会牢记教训,回去一定会严加排查超市内的过期食品,给消费者一个放心的购物环境。
购买商品看好日期
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如果消费者买到过期食品,可以要求商户退货或者更换。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
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
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或者损失3倍的赔偿金。
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
大庆晚报记者 范红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