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人速看!我市工伤保险政策有调整!伤残津贴每月最高涨344元
10月13日,记者从大庆市人社局了解到,我市将与省人社厅同步,调整三项工伤保险发放标准,分别为:工伤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
调整范围和对象
据记者了解,本次调整范围为2020年12月31日(含)前经过工伤认定、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并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以及按月领取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需要注意的是,政策调整不包括已领取(享受)基本养老金的退休工伤人员。
调整标准
伤残津贴方面:
一级至六级伤残津贴,每月分别增加344元、328元、312元、296元、280元、248元。1996年10月1日前因工负伤人员,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
生活护理费方面:
按照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障碍程度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规定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职工平均工资下降时不调整。
供养亲属抚恤金方面:
符合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的,已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员,配偶每月增加156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141元。
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5元。
待遇调整资金由这些渠道支付
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供养亲属抚恤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及已参保的五级至六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
已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的老工伤人员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