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过期医疗器械、未建立销售记录制度,大庆一公司被罚!
10月15日
信用中国(黑龙江)网站发布消息
行政相对人名称:大庆靓视眼镜销售有限公司
违法行为类型:大庆靓视眼镜销售有限公司经营过期医疗器械及未建立销售记录制度。
违法事实:大庆靓视眼镜销售有限公司经营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规定,应当给与行政处罚。未建立销售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应当从具备合法资质的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生产经营企业购进医疗器械。购进医疗器械时,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资质和医疗器械的合格证明文件,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经营企业,还应当建立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应当给与行政处罚。
罚款金额(万元):2.5
没收违反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093
特别声明:除大庆生活网署名文章外,其他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大庆生活网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