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收益仍未公示 沿湖城业主欲组团诉讼维权

大庆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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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9 08:19:31

  原标题:广告已经消失 收益仍未公示

  沿湖城业主欲组团诉讼维权

  住宅小区电梯里、公共通道旁,各式广告随处可见早不是什么新鲜事。近年来,不少小区里还流行起了道闸广告。看上去面积不大的广告,可背后的收益和去向却难搞清。

  近日,大庆晚报刊发了关于沿湖城小区电梯广告收益不知去向的报道。报道刊发后,该小区公共通道以及电梯间里的广告已全部撤掉,但是,这笔广告收益去向仍是个谜,一直没有相关负责人出面解释此事。

  沿湖城小区业主表示,如果一直得不到合理答复,将会组团起诉物业公司,维护全体业主的利益。

电梯内的商业广告已经撤掉,只剩公益宣传。

两张照片明显看出,小区公共通道的广告已清除。

  小区撤掉广告

  采访时,记者走访了我市多个小区,被访小区大部分都有电梯广告和道闸广告,小区公共部位也张贴着各种商业广告。

  小区广告无孔不入,惹来不少业主不满和投诉。对这些广告是怎样进入小区、收益如何、去向怎样等问题,受访的多名业主都说不清楚。

  前段时间,本报关于小区电梯广告收益去向成谜的报道刊发后,沿湖城小区业主张先生给记者打来电话称,该小区电梯间以及公共通道的收费广告已经全部撤掉,取而代之的是一些公益广告,并且,公共通道部位的广告展板也已经清除干净。

  张先生还告诉记者,虽然广告全部撤掉,但关于多年的广告收益却一直没有向小区业主进行公示。

  另据张先生讲,针对此事,他也曾与物业进行过沟通,但每次都答复是业委会收取了这笔费用,至于是谁具体收的费用,却没人能说清楚。

  业主有收益权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电梯广告”、“外立面广告”、“公共区域出租”等现象,普遍存在于各个小区,但对于这些广告收益和租金收益,该由谁来享有呢?

  法律规定,小区公共区域的所有权为业主共有。

  对此,黑龙江油都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关建峰表示,原则上来说,小区里的广告费在去除合理成本后,应当归全体业主共有。但现实中,业主们或许没有收到过任何接广告等明确告知,以致这一权益很难落到实处。

  关律师说,首先,电梯属于业主共有。法律规定:建筑区划内专有部分以外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电梯属于公用设施的一种,是全体业主的共有部分。

  其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业主有权对电梯进行管理,对电梯广告费的收益享有权利。

  《民法典》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财产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根据法律规定,广告收益的广告费是归业主共有的。

  基于这些规定,关律师表示,业主可以向物业公司主张他们对电梯广告费的收益权。如果在交物业服务费时,可以明确业主广告收益费后,扣除业主应得的广告费后再交物业费,是再好不过的了。

  收益应当公示

  小区广告,使用了相应资源,广告主向业主付费购买广告位,是理所当然的事儿。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针对小区广告收益的分配,业主和物业又是一种什么关系呢?

  对此,关律师表示,明确相关收入的归属,需要先明确两个法律关系。

  其一,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是合同关系,双方是依据物业服务合同而确立的法律关系。

  其二,《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据此,电梯、楼道等公用部分,属于业主共有。

  依据这两个法律关系,如果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了共有部分产生的收益归物业服务企业,则公共部分的收益可以归物业服务企业。

  但是,如果物业服务合同没有约定,则依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相关收入应在扣除合理成本后,属于业主共有。

  另外,依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三条的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

  即使没有约定,物业服务企业在依据物业服务合同履行中,也应该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收益情况,并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

  关律师表示,在社区广告收益的收取与分配上,业主不仅不应是“局外人”,恰恰应该成为第一收益人,并享有社区广告收益的分配决策权。

  业主欲组团维权

  采访过程中,记者了解到,沿湖城小区自2018年至今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当问及物业公共部位的广告收益时,物业工作人员只是说,这笔费用是由业委会进行收取,物业并不知情,但对于这个答复,小区业主并不满意。

  业主杜女士说,既然已经3年没有业委会,那么,这笔广告收益究竟是由谁来收取的?另外,如若物业对这些广告接单情况不知情,那么,新建的门卫岗棚广告又是谁同意的?

  基于这两点,在没有业委会的情况下,小区物业仍表示对此不知情,这就很难让业主信服。如果物业一直不能给出合理的答复,将会联合其他业主,组团起诉沿湖城物业,通过法律途径索要这笔收益。

  对此,关律师表示,电梯等小区公共部位的广告位收入应归全体业主所有,业主可通过法律途径索要。如没有业委会,业主可以进行“团诉”,一般需要有几十人参加。

  关律师还说,物业公司在出租公共部位的广告位前,应该得到小区业主委员会的授权;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则要得到业主授权。

  一不愿透露姓名的物业公司负责人表示,这个规定很模糊,没规定出要得到几个业主的授权,如果只找一两个业主协商,只有这一两个业主同意了,算不算是物业公司得到了“业主授权”?

  针对这一问题,关律师认为,这显然是物业公司对有关规定的牵强解释,法院不会采信。

  最后,关律师表示,保证业主从电梯广告收入中获益,让法律真正落地,除了部分物业公司的高度自觉外,也需要业主提高自治意识和完善的地方细则来约束。

  大庆晚报记者 庄文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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