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养者、经营者饲养动物不尽防疫主体责任 涉嫌违法
原标题:饲养动物不尽防疫主体责任,涉嫌违法
市农业农村局兽医科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为加强对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预防、控制、净化、消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防控人畜共患传染病,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制定的法规,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为动物防疫法)将于5月1日起施行。新法施行后,动物防疫管理将有哪些变化?日报记者采访了市农业农村局兽医科科长杨振坤。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督查强制免疫义务情况
据杨振坤介绍,修订后的动物防疫法共12章113条,与原法相比,条文数量上增加了两章28条,主要对动物疫病防控理念、防疫管理制度、人畜共患传染病的防治、野生动物及犬只的检疫管理、机构队伍的稳定等方面内容作出修改完善。
在完善动物疫病防控方针中,可以细划为五方面内容。首先规定了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履行强制免疫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其次,明确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动物疫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三是加强对集贸市场和畜禽活体交易的管理;四是规定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海关总署等部门应当建立防止境外动物疫病输入的合作机制;五是要求陆路边境省级人民政府合理设置动物疫病监测站点,健全监测工作机制,明确了科技、海关、野生动物等部门的职责。
对家养宠物的疫苗接种有明确要求
据了解,修订后的动物防疫法补齐了公共卫生安全保障短板弱项,补充完善了相关制度,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首先,强化了健全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协作机制和加大法律责任,提升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控的协调性、有效性。同时,明确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畜共患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将依法从重给予处分和处罚;其次,针对现行法在实践中,野生动物检疫标准和规程缺失,明确要求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野生动物检疫办法;在针对广大人民群众十分关注的饲养宠物问题中,就接种狂犬病疫苗、办理登记等重点环节提出明确要求,明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饲养犬只防疫管理的具体办法。
新法也明确规定,饲养者在带宠物狗出门时必须拴绳,并按规定接种狂犬病疫苗,还对到有关部门办理登记等重点环节提出明确要求,具体规定明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饲养犬只防疫管理的具体办法。
个人不得买卖、加工、随意弃置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
在健全动物疫病控制与无害化处理制度中,规定了对从事动物运输的单位、个人以及车辆实行备案管理;其次,要建立健全动物及其产品调运监管制度,跨省通过道路运输的动物应当经指定通道入省境或者过省境,并且根据防控需要,可以采取禁止或者限制特定动物、动物产品跨区域调运等措施;特别明确了建立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无害化处理机制和财政补贴制度,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加工、随意弃置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
适当放宽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的人员范围
将采取有效措施,稳定相关基层机构队伍。在具体措施中,首先是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稳定基层机构队伍;其次,要求完善兽医的管理、培训与考核制度,适当放宽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的人员范围,允许符合条件的乡村兽医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规定了对因参与动物防疫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或者抚恤。
明确饲养者、经营者责任,对违法行为加大处罚力度
修订后的法规还加大了处罚力度、提高了操作性,进一步明确了饲养者、经营者的责任。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饲养者、经营者不依法履行动物疫病预防、疫情控制、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义务等行为设定了法律责任,特别是增加了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主管部门代作处理等方面的规定。同时,针对违法行为的不同性质和危害大小,区分单位与个人等不同的违法行为人,加大处罚力度,提高法律的威慑力。
杨振坤说:“动物防疫不仅关系家禽家畜和养殖业的健康发展,还关系到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动物防疫法的修改出台十分必要,修订后的新法要求更高,覆盖面更广,处罚力度更大。”
大庆日报记者 李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