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起施行!夫妻过户、子女继承房产免征契税

大庆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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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3 07:25:56

  原标题:为进一步降低纳税人契税负担,我省部分契税税率由5%降至3%,个人购买住房契税优惠税率保持不变

  夫妻过户、子女继承房产免征契税

  大庆生活网讯(大庆日报记者 王玲玲)日前,记者从大庆市税务局获悉,9月1日,《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契税法授权事项的决定》已与国家的《契税法》同步施行。为进一步降低纳税人契税负担,黑龙江省的契税税率按照税法下限3%设定。新政实施后,单位承受住房、居民承受赠与住房,以及非住房、土地交易契税税率由5%降至3%;个人购买住房契税税率与现行政策一致。

  部分契税税率降至3%

  契税法受到社会普遍关注,在于其涉及房地产交易相关方利益,而关键点在于税率变化。记者了解到,新政实施后,我省契税税率按照税法下限3%设定,即单位承受住房、居民承受赠与住房,以及非住房、土地交易契税税率由5%降至3%。

  “我省执行的税率为税法授权范围内的最低税率,主要目的是进一步释放政策红利,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优化营商环境。”市税务局工作人员表示。

  如何确定新税率适用时间?

  市税务局工作人员表示,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日。因此,对单位承受住房、居民承受赠与住房,以及非住房、土地交易契税税率发生变化的,纳税人要根据土地、房屋权属合同签订时间来判断适用税率。

  “举例来说,假设市民A先生于2021年9月1日以后与开发商签订了购房合同,购买了我市的一处门市房,他适用的契税税率为3%;如果是之前签订的购房合同,他适用的契税税率则为5%。”该工作人员说,新政实施后,契税的申报期限和纳税期限合二为一,纳税人在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可一次性完成申报缴税。

  哪些情形可申请退税

  纳税人缴纳契税后,哪些情形可以申请退还已缴纳的契税?

  记者了解到,根据相关规定,纳税人缴纳契税后,发生下列情形可以申请退税: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前,权属转移合同、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的,因人民法院判决或者仲裁委员会裁决导致土地、房屋权属转移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且土地、房屋权属变更至原权利人的;在出让土地使用权交付时,因容积率调整或实际交付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需退还土地出让价款的;在新建商品房交付时,因实际交付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需返还房价款的。

  个人购房契税优惠税率不变

  民众普遍关注的问题是,在基本的契税税率确定后,现行的个人购买住房契税优惠政策是否会随之变化?记者了解到,新政暂未改变相关契税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个人购买住房的契税优惠税率保持不变。

  市税务局工作人员表示,个人购买住房契税税率仍按照现行的国家优惠政策执行,即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税率征收契税,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税率征收契税,个人购买家庭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按3%税率征收契税。

  法定继承等情形免征契税

  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如何征收契税?契税法明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另外,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而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权属,属于赠与行为,应征收契税。

  除此之外,9月1日起,免征契税的情形还包括,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等,均属于契税法明确的免征契税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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