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婚姻家庭影响有多大?戳进了解!

大庆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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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04 06:20:29

  原标题:想离婚要先冷静30天,不满2周岁由母亲抚养为原则,对全职太太有保护

  《民法典》对婚姻家庭影响有多大

  婚姻自由,谁也不能保证天长地久。尤其是婚姻破裂,因财产分割、争夺孩子抚养权,也让很多昔日恩爱伴侣反目。

  今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民法典》的实施,究竟对家庭和婚姻有哪些影响?

  晚报邀请大庆市萨尔图区忠义法律咨询服务部法律工作者韩忠义,解读《民法典》,对大家关注和热议的话题进行探讨。

  每年结婚的人近半离婚

  据民政部近三年公布的数据显示,全国婚姻登记机关每年办理离婚的人数,高达400多万对。

  以2019年为例,2019年全国结婚登记940多万对,离婚登记410多万对,也就是说,每年结婚的人当中,有近一半人选择了离婚。

  38岁的孙女士,结婚10年,一直照顾老人和孩子,离婚时丈夫却称自己一人养家。

  为了尽快离婚,孙女士放弃了财产,只要求抚养9岁的儿子,丈夫以孙女士没工作无收入为由,争取到了儿子的抚养权。

  市民马先生,结婚6年后意外得知女儿不是自己亲生的,夫妻俩为此闹上法庭。

  马先生凭借亲子鉴定,赢得了离婚官司,但却失去了一个家,看着抚养了多年的女儿,马先生痛苦不已。

  韩忠义总结:“婚好不好离”、“财产怎么分”、“孩子抚养权归谁”,一直是离婚的焦点和矛盾的关键。

  无效婚姻包括哪些情形?

  现实生活中,因种种原因会导致无效婚姻。

  那么,哪些情况属于无效婚姻?

  韩忠义表示,婚姻无效,是指男女两性确立的婚姻关系,因违反了法律规定而不具有法律效力。

  《民法典》第1051条规定:有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行结婚的行为;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是指男女双方是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未到法定婚龄,是指男早于22周岁或者女早于20周岁。

  隐瞒重疾可以撤销婚姻

  根据《民法典》第1052条、第1053条的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婚姻的情形有以下两种。

  一是受胁迫结婚的情形;二是患有重大疾病但结婚登记前未如实告知的情形。

  《民法典》不再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作为禁止结婚的情形,而是规定一方不如实告知患有重大疾病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实质上更好地保障了患有重大疾病一方的婚姻自主权。

  韩忠义解释,受胁迫结婚,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而结婚的情况。

  患有重大疾病但结婚登记前未如实告知,是指一方隐瞒患有重大疾病的事实,而与另一方登记结婚的情况。

  何为“离婚冷静期制度”?

  《民法典》第1077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这就是我们所说的“离婚冷静期制度”。

  韩忠义解释,有人误认为“离婚冷静期制度”限制了离婚自由,其实不然。

  一方面,我国存在诉讼离婚和登记离婚两种法定的离婚途径,而“离婚冷静期制度”,仅适用于登记离婚。

  另一方面,在登记离婚中设立一定期间的冷静期,是为夫妻双方预留考虑的时间,而非剥夺或者限制离婚自由。

  30天的冷静期要注意什么?

  “离婚冷静期制度”,经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总结,需要把握三个“两”。

  第一个“两”是两人亲为,夫妻双方决定离婚的,必须亲自前往婚姻登记机关,不能委托他人办理。

  第二个“两”是两次申请,第一次申请是提出离婚登记,第二次申请是请求发给离婚证,仅仅提出离婚登记,而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申领离婚证,将被推定为撤回离婚申请。

  第三个“两”是两个30日,婚姻登记机关自收到离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夫妻一方可以主动申请撤回离婚申请。

  上述期限届满后的30日内,夫妻一方如未申请发给离婚证,离婚申请自动失效。

  离婚时共同财产咋分割?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全职太太离婚时,是否有经济补偿权?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无过错方请求离婚时,是否有赔偿请求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其他重大过错。

  本条虽然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但并不是说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必须判决过错方对无过错方予以赔偿。

  在离婚案件中,无过错方对确实有过错的另一方是否行使赔偿请求权,由受损害的无过错方自行决定,法院不能主动判决离婚损害赔偿。

  离婚损害赔偿,既应当包括过错方给无过错方造成的财产损害的赔偿,也应当包括过错方给无过错方造成的人身损害、精神损害的赔偿。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过错方对无过错方造成的损害程度及婚姻当事人的经济状况等判定赔偿数额。

  离婚时“子女抚养”问题

  离婚虽然不能消除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但抚养方式却会因离婚而发生变化。

  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是贯穿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基本原则,也是处理离婚后子女抚养归属问题的出发点。

  只有在此前提下,再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才能妥善解决该问题。

  对离婚后的子女抚养问题,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情况。

  一、应考虑父母双方的个人素质、对子女的责任感、家庭环境、父母与子女的感情等因素。

  二、应考虑不能生育和再婚有困难的父或母的合理要求。

  三、在双方的各种条件都基本相同的情况下,原则上由经济能力较强的一方抚养。

  四、8周岁以上有识别能力的子女,无论随父还是随母,都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

  《民法典》第1084条第3款规定,离婚后不满2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这是因为母乳喂养对婴儿更有利。

  已满2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大庆晚报记者 传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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