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佳乐购”涉价格欺诈 标签和售价不符顾客向超市索赔

大庆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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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07 07:44:33

  原标题:标签和售价不符,“佳佳乐购”涉价格欺诈

  顾客为“低标高结”向超市索赔

  标签一个价格,实际支付又是另外一个价格,杨先生在百湖佳佳乐购湖滨店,就遇到了这样的情况。

  当场发现后,杨先生认为超市涉嫌价格欺诈,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可以要求3倍赔偿,不足500元按500元计算。

  1月4日上午,杨先生将自己的遭遇,向高新区消协进行了投诉。

  购物发现有两个价格

  1月4日一早,杨先生在百湖佳佳乐购湖滨店给孩子买了两个葡萄柚。由于他经常给孩子购买水果,对价格比较了解。“当时标的是5.98元每斤,我觉得比较便宜,就买了两个。”杨先生说。

  然而,结账的时候,他发现,这两个柚子是另外一个价格。“结账的时候,收了我8.8元每斤。两个柚子一共重2斤3两,算起来,总价差了6块多钱,这属于典型的低标高结。”

  标签一个价格,实际支付又是另外一个价格,让杨先生有种受骗的感觉。“这不是以低价格吸引消费吗?除了这两个柚子,还买了不少的水果,幸亏我看了一下小票,如果不看的话,根本发现不了。”

  发现价格不对之后,杨先生找到超市。“超市的一个工作人员出面,说可以把柚子给退了,就没有下文了。”杨先生说,但他认为超市涉嫌价格欺诈,要求按照新《消法》的规定赔偿500元。

  超市称录入错误

  在百湖佳佳乐购湖滨店,记者找到了该店石店长。她表示:“经过查询,确实有此一例价格错误出现,当时顾客就找到我们,工作人员也赔礼道歉了,提出可以退货,或者把差价退还。”

  “不存在杨先生说的价格欺诈问题,而是刚好两个柚子的价格,在价签码录入系统时,出现了价格错误。”

  石店长说,这个柚子分两种,而且,正好相邻着摆放,精品柚子的价格,确实要比这个贵一些,发现有错误后,店里也及时进行了改正,但此事并非是超市故意为之。

  价格欺诈可投诉

  记者了解到,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这正是杨先生要求索赔500元的依据所在。

  1月4日,记者陪同杨先生一起来到高新区消协进行了投诉,杨先生提出赔偿500元的诉求。

  对于杨先生的诉求,高新区消协工作人员认为,通过比对消费者的购物小票和所购买实物照片,初步可以判断标签和售价不符,在与商家核实后,将会给杨先生进行答复。

  文/摄 大庆晚报记者 庄文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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